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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1月08日

关于公布《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 文 号:法制办
发布单位:法制办

法制办关于公布
《电力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法规审查工作的质量,现将《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正常运行或者影响社会正常供电的安全事故,具有网络性、系统性等特点,影响面、波及面比较大,不同于一般的工矿商贸企业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同时,电力安全事故在应急处置、救援以及调查处理方面也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维护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安全,有必要专门制定电力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电监会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收到送审稿后,我们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部分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研究机构和电力企业的意见,会同电监会对送审稿作了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事故影响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社会正常供电的严重程度、造成人员伤亡的数量和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等,征求意见稿将电力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并对每一等级事故的标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中,事故影响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社会正常供电的严重程度,主要依据事故所造成的不同等级电网的减供负荷比例、电网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止运行的比例、城市居民用户停电数比例、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占所接入电网负荷的比例等因素确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关于事故报告。

征求意见稿从四个方面对事故报告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了事故报告的主体、事故报告的程序。(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二是明确规定了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相关单位;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时减供负荷或减少出力数值、停运发电机组数量、停电区域范围、停电用户数、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受影响情况;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及事故控制情况。(第十七条)

三是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保存相关证据材料、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等义务作了明确规定。(第十八条)

四是规定了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第十九条)

(三)关于事故应急救援。

征求意见稿从四个方面对事故应急救援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了事故发生单位和电力企业在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二是规定了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企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造成大面积停电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启动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第二十二条)

三是规定了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的保障措施,包括可以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请求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参与事故救援与处置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四是规定电力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疏散、转移、安置有关人员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或者疏散、转移、安置有关人员。(第二十四条)

(四)关于事故调查处理。

征求意见稿对事故调查处理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对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明确规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第二十六条)

二是明确规定了组织事故调查的牵头单位,即: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较大事故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可以由电力监管机构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的上级单位进行调查。(第二十七条)

三是规定了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主体和批复时限,即: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15日内作出批复。(第三十条)

四是明确规定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以及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违反本条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如有修改意见,可以于2009年2月1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调查处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子邮件发至:dlsg@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六日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正常运行或者影响社会正常供电的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核电厂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配合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电力企业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各项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指挥、协调本地区内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电力安全生产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正常供应,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影响,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第七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正常供应以及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九条 根据事故影响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社会正常供电的严重程度、造成人员伤亡的数量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的。

(二)造成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1、电网负荷为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30%以上;2、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40%以上。

(三)造成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60%以上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止运行。

(四)造成城市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1、直辖市减供负荷50%以上,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为城市供电总用户数60%以上的;

2、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为城市供电总用户数70%以上。

(五)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30%以下的。

(二)造成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1、电网负荷为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13%以上30%以下;

2、电网负荷为10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16%以上40%以下;

3、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10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

4、电网负荷为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50%以上。

(三)造成电网负荷为1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40%以上60%以下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止运行的。

(四)城市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1、直辖市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为城市供电总用户数30%以上60%以下;

2、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为城市供电总用户数50%以上70%以下;

3、地级城市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居民停电用户数为城市供电总用户数70%以上。

(五)接入电网负荷为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的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占电网负荷12%以上,或者装机容量1800兆瓦以上的发电厂,因一次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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