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国煤矿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
发 文 号:安委办〔2013〕6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02-11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国煤矿开展
“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
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
安委办〔2013〕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2013年在全国煤矿开展以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七条规定》)为主要内容的“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以下简称主题实践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及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为主题,以“铁规定、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为总要求,向所有煤矿深入宣传《七条规定》,督促煤矿对照《七条规定》扎实开展重大隐患排查和整治,严格遵守《七条规定》,组织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以《七条规定》为抓手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规行为,切实落实矿长责任,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确保煤矿事故总量、重特大事故和百万吨死亡率继续下降,推进煤炭工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步骤和内容
主题实践活动从2013年2月下旬开始,具体分为集中宣传、自查整改、检查抽查和总结提高四个阶段。
(一)集中宣传阶段(2月下旬—5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领导带队赴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召集煤矿矿长,面对面发放、宣讲《七条规定》,当场考核并签订承诺书,启动主题实践活动。
矿长要组织从业人员学习《七条规定》和致矿长的一封信,给矿工宣讲《七条规定》,并组织考核,所有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与矿长签订承诺书。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活动方案,组织地方媒体宣传报道,营造氛围,动员广大煤矿工人共同努力,依靠广大矿工共同监督落实。
(二)自查整改阶段(6—9月)。
煤矿企业要对照《七条规定》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列出隐患,逐项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责任人,全面开展整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立即停产停工进行整改。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选树正面典型,查处并剖析反面典型,适时召开现场会,交流工作经验,褒扬积极整改、效果显著的煤矿,鞭策问题严重、进展缓慢的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