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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09月06日

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政法〔2014〕98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2014-09-0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4〕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根据该决定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为广泛深入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活动,为法律施行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的执法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学习宣传新《安全生产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新《安全生产法》的公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一大步。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新《安全生产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创新工作机制,对于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强化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为这部法律的主要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抓好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二、采取多种形式,掀起学习宣传热潮
(一)广泛开展社会性宣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在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发表解读文章、开展专题访谈,举办知识竞赛,拍摄专题片、制作动漫等方式,对新《安全生产法》进行广泛宣传贯彻。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新《安全生产法》作为“六五”普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深入开展普法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各类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内涵,普及安全生产防范知识。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提升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全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制氛围。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主动联系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共同制定本地区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计划,针对各行业、领域的特点,通过组织知识竞赛、演讲会、专题宣讲等活动,广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
(二)抓好领导干部、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和讲座等方式,对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地)、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人进行专门教育培训。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分期、分批组织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法律条款内容,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以及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新《安全生产法》的教育培训。有计划、分层次地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让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了解、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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