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科技〔2014〕128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2014-12-23
第六条申请转化的安全生产先进成果,应当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并获得有关科技部门验收和第三方性能检测检验报告,证明对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
第七条 申请推广的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技术发展的方向,具有先进性、实用性、可靠性和推广性。
第八条 申请建设的安全生产示范工程,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对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现状,提升防范事故能力,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具有可复制、可推广意义。
第九条 批准立项的安全生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科技项目管理规定》(安监总厅科技〔2014〕76号)进行管理。批准立项的转化、推广和示范工程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业务司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归口管理。
第十条 安全生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验收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负责,转化、推广和示范工程项目验收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业务司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负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司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统称“四个一批”项目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应当成立专家验收组,专家验收组实行验收组组长负责制。专家验收组应当由熟悉项目专业技术、经济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得少于7人。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应当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批复文件;
(二)项目验收申请表;
(三)技术报告;
(四)查新报告;
(五)检测报告;
(六)用户使用报告;
(七)有关图片、数据或视频资料;
(八)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四个一批”项目管理机构对验收单位提交申请资料要认真审查,组织验收后要及时总结。
(一)对于市场前景好、实用性强的先进技术和成果,要加大扶持力度,完善相关政策,引导企业做大集中度,降低成本和售价,惠及广大用户。
(二)对于没有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或标准滞后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要提出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并及时进行制修订。
(三)对于保障安全生产和拉动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推动作用的技术装备,要及时提出淘汰落后和强制推广的工作建议。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负责“四个一批”项目建档、跟踪和督办。对于超过计划任务书或实施方案规定期限,不申请延期或无正当理由延期1年以上的项目,注销“四个一批”项目资格。
第十五条 “四个一批”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求真务实、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善于总结,自觉接受行政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