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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2月09日

煤炭生产监管咨询专家聘用办法

发 文 号:改办运行[2009]281号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9-02-09
实施日期:2009-02-09

    第九条  聘任专家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从事审查活动,对作出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负责;

    (三)了解本地区煤矿依法生产情况,每年向经济运行局提交不少于一篇的调查报告或工作建议;

    (四)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定,确保执行任务时的自身安全;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执行任务涉及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

    第十条  聘任专家在执行审查任务时,具有以下权利:

    (一)进入有关现场调查,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二)不受他人干预,自主做出技术审查结论;

    (三)向煤炭生产监管部门举报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和提出依法查处建议;

    (四)参加煤炭生产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获得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聘任专家执行派遣任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监管部门根据监管任务,按照专业配置合理、交通便利等原则,从专家库中抽选人员组成专家组;

    (二)监管部门通知聘任专家所在单位和本人,专家单位应予支持。专家接通知后,按时抵达执行任务地点;

    (三)聘任专家在规定时间完成监管部门指定的工作任务;

    (四)聘任专家完成任务后,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专家工作报告或审查结论、鉴定意见。

    第十二条  聘任专家被派遣执行任务期间,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劳务费或咨询费。经费从行政执法经费或项目经费中列支。

    聘任专家执行派遣任务、参加专家会议和培训,所需差旅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  聘任专家在聘期内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经济运行调节局可解除聘任,并通知本人和所在省级煤炭生产监管部门或中央煤炭企业。

    第十四条  聘任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聘用关系:

    (一)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无故不接受派遣任务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向有关方面提供虚假报告或审查结论的;

    (三)擅自以聘任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四)每年年底前未按规定向经济运行调节局提交调查报告或工作建议的。

    以上行为造成他人或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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