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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发 文 号:国电发[2000]643号
发布单位:国电发[2000]643号
定发生事故的车间(工区、工地)负责人组织调查。
事故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
3.2.3.4 设备一类障碍
设备一类障碍由车间(工区、工地)负责人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性质严重者,由发供电企业、施工企业的领导组织调查。
一类障碍报告由企业或车间(工区、工地)技术人员填写。
3.3 调查程序
3.3.1 保护事故现场
3.3.1.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3.3.1.2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3.3.1.3 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释义】 本条中“事故现场简图”是指:事故现场示意图,热力和电气系统事故时实时方式状态图,受害者位置图等,并标明尺寸。
3.3.2 收集原始资料
3.3.2.1 事故发生后,企业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3.3.2.2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3.3.2.3 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3.3.2.4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3.3.3 调查事故情况
3.3.3.1 人身事故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电网或设备事故应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
3.3.3.2 查明电网或设备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3.3.3.3 查明与电网或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
3.3.3.4 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3.3.3.5 查明电网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损失电量、用户性质;查明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
3.3.3.6 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3.3.4 分析原因责任
3.3.4.1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3.3.4.2 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3.3.4.3 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3.3.4.4 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规程制度不健全;
3)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7)违章指挥。
3.3.5 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3.3.6 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3.3.6.1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3.3.6.2 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3.6.3 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3.4 事故调查报告书
3.4.1 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以及上级部门指定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报送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经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3.4.2 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收到事故调查组写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报上级单位或政府安全主管部门。批复单位为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的,批复后应将批复文件送各参加调查的单位或部门。
3.4.3 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1)伤亡事故登记表(表1)或电网、设备事故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2)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4 统计报告
4.1 事故报告
4.1.1 下列事故应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1)人身伤亡、重伤事故,填写《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表3);
2)重大及以上电网事故,填写《电网事故调查报告书》(表8);
3)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填写《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表9);
4)国家电力公司或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根据事故性质及影响程度指定填写的。
4.1.2 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后的45天内报送出。特殊情况下,经国家电力公司同意可延至60天。由政府部门进行调查的事故上报时限从其规定。
4.1.3 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15天内以文件形式批复给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同时报国家电力公司,并根据授权另报国电分公司。
事故调查组织单位为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的,直接报国家电力公司,并根据授权另报国电分公司。
4.1.4 符合4.1.1条所列事故(重伤事故除外),应随《事故调查报告书》上报事故影像资料。
4.2 月度报告、报表
4.2.1 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事故快报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国家电力公司,并根据授权另报国电分公司。
4.2.2 所有事故和一类障碍均应分别填写以下报告、报表:
1)《人身伤亡事故报告》(表2);
2)《电网事故报告》(表4);
3)《电网一类障碍报告》(表5);
4)《设备事故报告》(表6);
5)《设备一类障碍报告》(表7)
6)《月(年)综合统计表》(表10、11、12)。
4.2.3 人身伤亡事故报告中,一次事故多人伤亡,按一人一张填报,每张事故报告中的事故编号应相同。
电网、设备事故(一类障碍)报告中,一个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的单位,应分别写出事故报告,由上级管理部门综合写出报告。
事故(一类障碍)报告经填报单位的领导和安监工程师审核后上报。
4.2.4 填报单位应于次月10日前将事故及一类障碍(10kV供电设备除外)报告、月综合报表及软盘报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于次月20日前将事故及一类障碍报告的审阅意见批复填报单位,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国家电力公司(人身轻伤事故除外),并根据授权另报国电分公司。
4.2.5 符合4.1.1条的事故,事故单位应先将简要情况填写事故报告,并按规定日期报出,待事故调查结束做出结论后5天内,再将原报告做出修正并报出。其他原因需要补报或对原报告做出修正的,随下月报告同时报出。
4.3 季度报告
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国家电力公司上报上个季度下属发供电企业的安全记录、本年度创造的最高安全记录和安全周期个数。
4.4 年度报表
填报单位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发电厂年度事故统计表》(附表13)或《供电公司年度事故统计表》(附表14)报送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汇总后于次年2月10日前将《(网、省)公司年度事故统计表》(附表15)、12月份的《月(年)度综合统计表》(附表12)报国家电力公司,并根据授权另报国电分公司。
4.5 填报及审批
4.5.1 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发电厂、市(地)供电企业、火电及输变电施工企业、省级及以上调度部门、集中检修单位等为填报单位。火电及输变电施工企业和县供电企业的事故填报,执行国电公司有关规定。
涉及一个供电企业、一个或多个发电厂的电网事故,供电企业作为填报单位;涉及两个及以上供电企业的电网事故,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为填报单位。
4.5.2 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为各类报告、报表的审批汇总单位。
5 安全考核
5.1 考核项目
5.1.1 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特大、重大事故次数,死亡人数。
5.1.2 省及以上调度部门:特大、重大事故次数,死亡、重伤人数,电网事故次数,设备事故次数,安全周期个数。
【释义】 电网、设备事故次数包括不中断安全记录的事故次数。安全记录达100天,称为一个安全周期。下同。
5.1.3 发电厂:特大、重大事故次数,死亡、重伤人数,设备事故次数,安全周期个数。
5.1.4 市(地)供电企业:特大、重大事故次数,死亡、重伤人数,电网事故次数,设备事故次数,安全周期个数。
5.1.5 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考核项目由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行制定。
5.1.6 集中检修单位:特大、重大事故次数,死亡、重伤人数,设备事故次数,安全周期个数。
5.1.7 火电及输变电施工单位考核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5.1.8 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可根据需要将人身重伤率、发电事故率、输电事故率、变电事故率等作为所辖发供电企业的考核项目。
5.2 安全记录
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达到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所有特、重大事故和除以下情况外的一般事故,无论原因和责任归属,均应中断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记录。
5.2.1 人身轻伤事故。
5.2.2 新投产发电设备和110kV输变电设备一年以内发生由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主要责任造成的事故。
【释义】 新投产设备和110kV输变电设备只限于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和国家批准的基建项目和重大更改项目。
5.2.3 运行30年及以上的50MW及以下发电机组、31.5MVA及以下主变压器和35kV输电线路事故,非本单位人员过失者。
【释义】 此类设备必须事先经过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鉴定认可。
5.2.4 事先经过上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实验项目,由于非人员过失所造成的事故。
5.2.5 发供电设备因覆冰、暴风、雷击、洪水、火灾、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事故。
【释义】 本条规定所指的是那些超过设计计算标准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事故。如由于本单位设计或施工安装不当等原因使设备的抗自然灾害能力达不到规定要求,则仍应中断安全记录。
雷击导致输电线路故障若要作为“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事故”,则应在事故报告中说明其防雷设计、设备选型、避雷线防雷角、故障点杆塔接地电阻值、防雷设施预试情况、避雷器动作计数记录等以证实确实超过设计承受能力。雷击引起发电厂和变电所接地网故障的必须中断记录。
污闪事故不能作为自然灾害。
5.2.6 不可预见或无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坏事故。
【释义】 不可预见指器材被盗、车辆碰撞电力设施及他人在电力设施附近射击、狩猎、砍树、开挖、爆破、起吊作业、盖房等。
但对于电力器材被偷盗、电力线路杆塔(包括拉线)附近被开挖,以及砍伐树木等引起线路事故,若系运行维护工作不到位而未及时发现并加以处理;或电杆位置不当,该迁移而未迁移;或在电杆周围应该采取防护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发生车辆撞电杆事故;或运行中的电力设施未按电气设备运行规程要求设置警告标志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他人误登、误碰电气设备构成事故等,都应视作本单位有责任而中断安全记录。
5.2.7 用户过失引起的直配线路的跳闸事故,并且发供电单位没有事故责任者。
5.2.8 无法采取预防措施的户外小动物引起的事故。
5.2.9 为了抢救人员生命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构成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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