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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5年09月28日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发 文 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0号
发布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9-28
实施日期:2005-12-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力市场行为,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区域电力市场。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区域电力市场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市场主体与交易机构

  第四条 电力市场主体包括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以及经电力监管机构核准的用户。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包括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调度机构。

  前款所称供电企业包括独立配售电企业;前款所称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包括区域电力调度中心、区域电力交易中心。

  第五条 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后,方可申请进入区域电力市场,参与区域电力市场交易。用户经电力监管机构核准后,可以参与区域电力市场交易。

  第六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负责电力调度、电力市场交易、计量结算。

  第三章 交易类型与方式

  第七条 电力市场交易类型包括电能交易、输电权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

  第八条 电能交易按照合约交易、现货交易、期货交易等方式进行。

  电能合约交易,是指电力市场主体通过签订电能买卖合同进行的电能交易。电能买卖合同约定的电价,可以由双方协商形成、通过市场竞价产生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电能现货交易,是由发电企业通过市场竞价产生的次日或者未来24小时的电能交易,以及为保证电力供需的即时平衡而组织的实时电能交易。

  电能期货交易,是指电力市场主体在规定的交易场所通过签订期货合同进行的电能交易。电能期货合同是指在确定的将来某时刻按照确定的价格购买或者出售电能的协议。

  电能交易以合约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辅,适时进行期货交易。

  第九条 电力市场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可以进行输电权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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