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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6年01月27日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废止】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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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号: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日期:2006-01-27
实施日期:2006-03-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标准与设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十三条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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