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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23年06月15日

“商渔共治2023”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发 文 号:交海函〔2023〕259号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2023-05-17

各直属海事局,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农业农村、渔业厅(局、委):

现将《“商渔共治2023”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2023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渔共治2023”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持续防范化解商渔船碰撞风险,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海上交通和渔业生产安全形势稳定,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决定联合开展“商渔共治2023”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理念,加强海上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安全跨部门综合监管,继续开展商渔船碰撞风险专项整治,推动海上交通安全、渔业生产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着力提升安全治理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守住兜牢安全底线红线,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做出更大贡献。

二、行动目标

共治机制持续深化。议事会商进一步规范,商渔共治机制更加完善;共治重点实现清单化管理;防碰撞宣教基础进一步巩固;商渔船碰撞事故调查合作更加顺畅。

风险防控更加精准。联合执法和宣教更加聚焦,时段、水域、企业和人员等方面的共治重点更加明确,风险防控更加有力、高效,海上交通和渔业生产安全形势总体稳定。

重点问题取得突破。世界主要船旗国政府海事主管机关、大型国际航运公司关注并参与商渔船防碰撞工作,重点船舶安全提醒得到强化,沿海涉非五星旗运输船舶商渔船碰撞事故得到遏制。

三、行动任务

(一)深化“商渔共治”机制,巩固事故预防基础。

1.深化共治机制。紧抓重点时段,组织不少于2次工作调度,加强共治重点和防控措施统筹、部署和督促。发挥各地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作用,积极协调争取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工信、公安、应急、海警等部门参与“商渔共治”专项行动。(各直属海事局、各省级渔业渔政部门共同牵头,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

2.确定共治重点。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各级海事、渔业渔政部门议事会商和联合调研,开展海上交通和渔业生产安全形势分析,深入查找可能引发事故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各分支海事局、地市级渔业渔政部门6月中旬前确定本辖区时段、水域、企业和人员等方面共治重点及防控措施,形成清单分别报上级直属海事局、省级渔业渔政部门汇总。(各直属海事局、各省级渔业渔政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3.夯实宣教基础。紧盯重点水域,进一步梳理商渔船航行作业特点、沿海航路和渔区信息、事故警示案例等,完善“商渔共治”联合宣教内容,7月底前完成宣教材料更新。鼓励制作防碰撞小视频,及时通过快手、抖音、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各直属海事局牵头,各省级渔业渔政部门配合)。

(二)突出重点精准防控,提升事故预防成效。

4.强化重点水域联合巡航执法。突出辽宁大连老铁山水道、山东荣成石岛外海、浙江嵊泗东北部海域和福建漳浦外海等重点水域,综合运用执法船艇、航空器和现有信息化手段开展全覆盖联合巡航执法,抽查商渔船驾驶员航行作业值班、国际海上安全守听频道(VHF16)值守、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使用等情况,依法查处不按规定值班值守、擅自关闭AIS、篡改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行为。各分支海事局、地市级渔业渔政部门组织重点水域联合海上巡航执法不少于4次;鼓励开展跨省级辖区海上联合巡航执法。(各直属海事局、各省级渔业渔政部门共同负责)

5.强化重点时段安全提醒。突出事故多发时间段,在“黑色四小时”(凌晨0—4时)、傍晚落日时分等重点时间段,开展商渔船舶锚泊、航行、作业值班情况随机抽查,督促提醒商渔船舶驾驶员严格按照规定值班值守,加强VHF16守听,使用安全航速,保持正规瞭望。围绕休渔前、开渔后、重要节假日、恶劣天气等时段,加强海事、渔业渔政部门工作协同,及时发布海上安全信息,维护船舶交通秩序。(各直属海事局、各省级渔业渔政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6.强化重点企业和人员联合宣传教育。突出重点企业和人员,组织商渔船长“面对面”“互登互学”活动,增进双方理解,互通航行作业习惯。组织海事执法人员、商船船长进渔村、进渔业基层管理组织和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发放沿海航路、商船习惯航路等防碰撞资料,重点宣讲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典型事故案例等;组织渔业执法人员、渔船船长进航运企业、商船船员培训机构,发放主要渔区分布、习惯作业区域等防碰撞资料,重点宣讲渔船航行、作业方式和习惯、渔网布设特点和安全需求、典型事故案例等。休渔期间,各分支海事局、地市级渔业渔政部门联合组织进渔村、航运企业和培训机构宣教活动不少于4次,组织商渔船船长“面对面”“互登互学”活动不少于2次。(各直属海事局、各省级渔业渔政部门共同负责)

7.强化非五星旗船舶与我国渔船碰撞事故防范。推动世界主要船旗国政府海事主管机关、大型国际航运公司向其管理船舶发放《中国沿海航行船舶防范商渔船碰撞安全指引》等。加强首次进入口岸或超过6个月未到我国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安全提醒,指导船舶代理人于船舶抵港前7天将商渔安全警示信息送达船长。加强重点水域国际航行船舶动态跟踪,及时做好安全警示,提醒船舶使用安全航速、加强值班瞭望、主动避让作业渔船,高度关注“网位仪AIS”。(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负责)

8.强化“网位仪AIS”清理治理。聚焦船舶定线制区域、安全作业区、港外锚地、交通密集区、事故多发区等水域,开展随意布设“网位仪AIS”联合清理治理。(各直属海事局、各省级渔业渔政部门共同开展)在伏季休渔期间,对港内渔船“网位仪AIS”等设备进行重点检查,对违规使用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识别码,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整改。(各省级渔业渔政部门负责,各直属海事局配合)组织渔区渔民自查自纠,自觉清理治理“网位仪AIS”。(各省级渔业渔政部门负责)

9.加强事故调查合作。优化商渔船碰撞事故调查组组成,依法依规成立多部门参与的调查组,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开展事故调查,依法查明事故事实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加强与海警部门协作,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及时移送商渔船船员未持证驾驶机动船舶等违法案件。(各直属海事局、各省级渔业渔政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举措创新,强化共治支撑。

10.加强示范引领。积极向地方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等报告商渔船防碰撞工作进展,推动将“商渔共治”作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的具体举措,结合实际大胆创新,探索建立商渔船防碰撞示范区。(各直属海事局、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省级渔业渔政部门共同负责)

11.加强科技兴安。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加大对商渔船防碰撞工作及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投入和支持,聚焦“大问题”,查找“小切口”,发扬基层首创精神,探索开展商渔船防避碰专用设备和人员落水救生装备研究,结合实际开展试点、试运行工作。(各直属海事局、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省级渔业渔政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部门要延续“商渔共治”系列行动中建立的组织架构,组建工作专班,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10月31日期间扎实推进“商渔共治2023”专项行动。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直属海事局、省级渔业渔政部门要加强联合督查,按照“四不两直”要求开展不定期督导检查和暗访检查,确保专项行动部署落实落细。要大兴调查研究,机关部门同志要深入基层,了解一线实情,收集总结经验做法。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加强违法案例曝光和执法案例宣传,积极营造海上交通安全良好氛围。

(四)强化信息报送。各直属海事局、省级渔业渔政部门要将专项行动联络员(2名,5月31日前)、共治重点清单(6月16日前)、已更新的宣教材料(8月10日前)、工作总结(11月15日前)及时报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

抄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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