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洪减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工程安全和防洪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底线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把做好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作为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坚决守好在建水利工程度汛安全底线。
(二)要加强组织协调,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推动工作,做到抓早抓细抓实。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要成立安全度汛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落实安全度汛工作责任制,扎实做好度汛各项措施,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三)要坚持系统观念,建立健全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的责任体系、监管体系、标准体系,坚持预防为主,落实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四预”措施,坚持科技创新,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提升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能力。
二、落实工作责任
(一)落实主体责任。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承担安全度汛工作的首要责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制订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将安全度汛工作责任分解到各参建单位,督促落实安全度汛各项工作措施。在建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依据度汛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承担安全度汛工作的主体责任。设计单位应明确工程安全度汛标准及工程形象面貌要求;施工单位应保证汛前工程建设进度满足安全度汛要求,制订安全度汛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备足防汛物资和设备,加强汛前隐患排查整改和汛期安全巡查;监理单位应审核施工单位度汛措施,开展各项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其他参建单位应根据度汛方案制订并落实相关度汛措施。项目法人和各参建单位要将安全度汛工作责任逐级落实到各部门、各岗位,确保责任到人。
(二)落实监管责任。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谁组建项目法人,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对本单位、本地区在建水利工程逐项明确安全度汛监管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要根据工程年度建设实施方案分析研判,全面梳理穿(破)堤(坝)施工工程、施工围堰、导流设施、深基坑、水下工程等安全度汛要求高的工程项目,建立安全度汛重点项目清单,实施重点监管。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监管单位要加强对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安全度汛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对重点项目安全度汛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三、强化预案管理
(一)科学编制度汛方案。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要按照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见附件1、2)的要求,组织编制工程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度汛方案编制要严格遵循批准的设计文件,紧密结合工程年度实施方案,确保其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对遇超标准洪水可能对区域防洪安全或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在建水利工程,应当编制单独的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其他工程可在工程度汛方案中设立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专章。工程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应于每年主汛期前1个月编制完成,由项目法人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进行论证后,印发各参建单位执行,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单独编制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的,还应将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报送地方防汛指挥部门备案。
(二)充分发挥预案指导作用。工程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是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参建各方要严格按照方案(预案)的要求,做好培训和演练,确保安全度汛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监督检查时,要把方案(预案)的落实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四、细化度汛措施
(一)切实保障工程进度。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参建各方应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工程建设进度。要以涉及度汛安全的工程为重点,优化施工组织方案,优先保障资源配置,确保穿(破)堤(坝)施工工程、施工围堰、导流设施、深基坑、水下工程等重点部位形象面貌在汛前满足安全度汛要求。对特殊原因不能满足要求的,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要及时协调解决制约工程进度的突出问题,落实移民搬迁工作计划,做好与度汛有关工程的验收工作,保证已完工程汛期发挥作用。
(二)着力做好现场度汛准备。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参建各方应建立健全安全度汛组织机构,充实防汛抢险队伍,备足备齐防汛器材、设备等物资,完善安全监测、视频监控、水文预报、预警通信等设施,积极应用现代化防洪抢险技术装备,落实好人防、物防、技防工作措施。要落实汛期值班值守、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保障现场应急指挥能力。要加强对一线施工人员的应急教育和避险自救培训,确保现场作业人员安全。
(三)扎实做好汛情通报和应急处置。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要与属地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建立畅通的联系渠道,充分运用相关预测预报成果,科学研判雨情、水情、汛情、工情以及地质灾害情况。遇重大汛情、险情,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第一时间向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启动应急响应,科学有效处置,协助当地做好工程影响区域内的群众转移避险,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整改。项目法人汛前和汛中应组织参建单位对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全面检查防汛责任、队伍、预案、物资等落实情况,重点排查工程施工现场及施工营地安全等度汛隐患,对于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度汛隐患不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要坚决停止汛期施工,严防度汛安全事故发生。
五、加强监督检查
(一)全面开展安全度汛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监管职责,汛前对在建水利工程分级开展全覆盖安全度汛监督检查,其中水利部直管工程由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各地在建水利工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分级负责。要按照《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监督检查重点问题清单》(见附件3)全面排查度汛风险隐患,逐项工程填写,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对重大风险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要督促落实问题整改,对整改成效进行复查,实行闭环管理,确保整改工作真正落实到位。
(二)实施监督检查情况重点抽查。在全面开展安全度汛监督检查的基础上,水利部组织各流域管理机构对各地区安全度汛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和风险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重点抽查,以“一省一单”形式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抽查情况,对监督检查和问题整改工作不力的,责成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追责问责。
(三)加强安全度汛工作考核。建立安全度汛工作考核机制,水利部将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情况纳入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体系,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法人安全度汛工作的考核,对因工作不力造成在建水利工程汛期出现安全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
水利部
2022年3月7日
附件1:水利工程施工度汛方案编制指南(试行).doc
附件2:水利工程施工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