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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5年11月05日

关于征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意见的通知

发 文 号: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单位: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征求《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起草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和建议。
2.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10-64463156。
4.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aqfg@chinasafety.gov.cn。
附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
安全监管总局
2015年11月2日
附件: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修订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指导协调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指导协调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分类
第六条 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应急预案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分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保护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指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主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鼓励相邻或者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跨区域生产安全事故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者某几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等制定的应急预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别,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综合应急预案,并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设施,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对于某一种类或者某几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者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事故风险单一的小微型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编制应急处置卡。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以应急处置为重点,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并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作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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