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甚至殴打等方法,导致学生人身伤害、残疾甚至死亡。此外,学校课程设置及教育内容也存在缺失,在多数小学生课堂上,校内外活动安全、交通安全、自然灾害防范、性侵犯防范等教育至今仍是空白,健康常识的传授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社会原因】
社会环境的状况及其急剧的变化是影响少年儿童身体健康的一个更复杂、更深刻的原因。
政府对有关儿童保护方面的立法与监管的不完善,是目前儿童受到伤害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国虽已颁布了多种对儿童实施保护的法律,但这些法律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不够整合,法律的程序化、司法化程度也很不够,在现实中不能被引用,从而出现了儿童保护的空白。此外,立法中对预防为主的原则体现得很不够,如目前我国法律中对于青少年犯罪、虐待、儿童人身伤害、儿童健康的定义过于狭窄,造成只有在儿童受到较严重伤害时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的时代背景是儿童人身伤害更为宏观的原因。由传统农业社会急剧转化为工业化现代城市社会的过程中,整个社会从技术、经济到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乃至家庭结构和家庭关系,都越来越渗入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要求和观念。技术基础和组织结构的深刻变革,瓦解了保护和教育儿童的传统生活环境和方式,给儿童的生存环境带来了许多不明朗、不适应,甚至不合理的因素,弱化了社会和家庭保护儿童的能力,增加了儿童受伤害的机会。
——交通方式的变化。四通八达的道路交通网和各式各样快速的交通工具,必然严重挤压儿童可以自由、安全活动的空间,甚至直接造成对儿童肢体的严重伤害。
——交往方式的变化。现代城市居民的松散性、封闭性及疏远性,使儿童的社会活动缺少传统社会中的那种鼓励、监督与帮助。
——社会精神氛围的变化。多元化价值取向以及个人主义、消费主义、享乐主义也同样影响着儿童的心理和行为,使儿童在行为过程中遭遇更多的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
——现代社会结构缺乏对儿童和青少年的“童性”的深刻了解。其一,现代社会的职业制度、工作制度、建筑和生活环境以及生活节奏,均按照成人的体能和心智状态、水平设计,是儿童群体所难以适应的;其二,伴随技术的进步,高技术含量且惊险刺激的游乐设施和场所被开发出来,这种技术因素对青少年和儿童的伤害日益严重;其三,现代社会各种设施的专门化和集中化,严重抑制了儿童游戏的天性,也增加了儿童在游戏过程中的危害。
【家庭原因】
造成儿童伤害的直接的家庭原因是父母教育方式方法不得当、法的观念淡薄。许多家长对儿童权利没有什么概念,对青少年保护方面的法律知之甚少,也缺乏对儿童进行保护的意识,特别是性侵犯保护方面的意识。
造成儿童人身伤害的宏观家庭原因,是目前我国工业化中家庭结构和家庭关系的变化。工业社会造成家庭与社会的分离,大家庭的失去和核心家庭的增多,使儿童既得不到职业父母的连续照管,也缺乏上一代人的关爱与照料;离异家庭的增多,职业社会对父母造成的巨大生活压力,使许多家庭失去了往日的温馨与欢乐,可能助长家庭暴力的发生,生活在其中的儿童更易受到精神和身体上的伤害。
【其他原因】
儿童人身伤害主要表现在间接的社会文化价值因素和社会管理因素。
受传统文化价值观的影响,儿童的权利得不到合理的伸张。我国目前存在组织管理上的缺失,在急剧的社会转型过程中,新的社会因素不断萌发,而相应的组织和管理手段往往滞后,尤其是市场管理不善,给儿童带来直接的伤害。如儿童食品和用品生产、电子游戏机、音像图书、娱乐休闲场所的管理等。此外,我国目前并没有任何一个政府机构实施对儿童的保护,对青少年进行保护的通常是一些民间机构或儿童福利基金等公共事业组织,还缺乏一种有权利的组织机构来实施对儿童的保护。
3.如何避免学生受伤害
——除了加强立法和加大执法力度外,减少少年儿童人身伤害事件有赖于专门的组织机构。西方国家大多设有儿童福利局。这是一种政府机构,专门负责维护儿童、青少年的基本权益,在儿童、青少年遭遇各种伤害时为他们提供直接保护和帮助。作为社会中的一个弱势群体,少年儿童自身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遭遇人身伤害,特别是来自监护人或监护机构的伤害时,他们往往处于无力反抗和无法摆脱的境地。为此,国家或各级政府有必要设立维护儿童权益的专门机构,以从制度上保证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通过各种教育渠道和方式并充分利用多种媒体资源,加强安全教育和健康教育,真正唤醒少年儿童的安全意识,传授自我防护的知识和技能,发挥心理健康教育对防治精神伤害的作用。
——发挥社区及社会组织的作用。作为少年儿童日常生活的重要场所,社区应为防止少年儿童人身伤害,进一步发挥和完善其管理与服务的功能。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