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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7月11日


  三、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要求 现场检查情况

  一、总体布局

  1 厂内建构筑物与周边相邻建构筑物安全防护间距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民用建筑和设施的距离不小于25m。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厂外道路不小于15m。

  2 生产设施、储存装置、道路、生活设施、架空电力线之间安全间距 甲类厂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甲类贮存设施与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30m。

  3 甲类厂房、甲类库房、甲、乙类液体贮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

  4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库房、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4.1规定。

  5 甲类库房及其与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厂内外道路路边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5.1规定。

  6 乙、丙、丁、戊类库房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5.2规定。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2.1、4.2.2、4.2.3、4.2.7、4.2.8、4.2.9、4.3.1、4.3.3、4.4.1、4.4.6、4.5.1、4.5.3规定。

  8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间距不小于10m;厂外道路路边不小于15m。

  9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3.1

  10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3.2

  11 厂房(仓库)防爆、安全疏散 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6章、第3.7章、第3.8章的要求。

  12 生产设施、储存装置与厂界安全间距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13 厂房、建构筑物耐火等级 甲、乙类生产厂房、贮存库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2级。

  14 警戒区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场所应设置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15 其他方面 安全评价报告与企业实际符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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