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防设施
1 火灾报警系统 甲、乙、丙类生产厂房和物品库房应根据基级别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工艺装置和贮罐区设置的消防给水系统 根据生产工艺装置的性质、消防用水量等因素设置消防水系统,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3 室外消火栓设置的规格和数量 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品;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和数量及品径符合规范要求,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
4 灭火器数量、种类配置合理并定期检查 根据火灾类型和场所的危险等级确定灭火器类型的选择,配置数量应符合规范要求;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5 电气防爆 根据生产、贮存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应选择相应的防爆电气设备。
三、生产区域
1 安全防护措施 生产和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场所具备的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措施、防护措施
2 对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工艺、作业、施工过程,应采用综合机械化、自动化或其他措施,实现遥控或隔离操作。
3 应防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具有或能产生免除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物料。
4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操作控制室应单独设置,并应远离危险装置;操作室与有爆炸危险装置间应有防火、防爆墙分开,并控制危险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数量。
5 现场是否用事故应急排放或处理设施。
6 甲乙类生产场所办公室、休息室的设置是否合理。
7 生产现场的安全附件上是否有检验标签或
铭牌。
8 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场所、储存场所、具有危险的区域性地段均要张贴(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识)。
9 检测与报警设施 工艺装置火灾爆炸危险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报警(声、光)和安全连锁装置。
10 可燃气体(蒸气)可能泄漏扩散笮,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漏报警装置。
11 有可能泄漏有毒物品、有毒气体或易造成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12 应急撤离通道 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13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其数量符合要求。
14 设备的框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布置合理。
15 疏散通道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16 泄压设施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其泄压面积按《建规》要求。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
17 可能引起超压的设备应加装紧急泄压装置。
18 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应装爆破片和导爆管。
19 防雷设施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等,必须设置防雷接地措施。
20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完好,避雷带与引入线应采用焊接连接。
21 防静电措施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的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22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造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23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输送易燃易爆物料的管道,应采用跨节等防雷防静电措施。
24 防静电措施 在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及储存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25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皮带传动转动设备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26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采用不发火地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