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堆垛码放根据库房条件、商品性质和包装形态采取适当的堆码和垫底方法。各种商品不允许直接落地存放。根据库房地势高低,一般应垫15cm以上。遇湿易燃物品、易吸潮溶化和吸潮分解的物品应根据情况加大下垫高度。检查方式是现场查看。
11.堆垛间距主通道大于等于180cm,支通道大于等于80cm,墙距大于等于30cm,柱距大于等于10cm,垛距大于等于10cm,顶距大于等于50cm。
危化品经营单位安全检查要点
检查项目主要是零售场所。
检查内客 店面显著位置应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标志。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不得超过1t。危险化学品摆放应布局合理,禁忌物不得混放。店内放置有效的消防、急救安全设施。店面与库房(或罩棚)应有实墙相隔。有温度计和湿度计。各类危险化学品分装、改装、开箱检查等应在库外进行。禁止在储存区域堆积可燃性废弃物。总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Kg,总质量不能超过2t。
剧毒化学品安全检查要点
对经营方面的检查要点是否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类);剧毒品是否专库贮存或存放在彼此间隔的单间内,是否安装防盗报警器;是否实行“五双”管理(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双把锁、双本账);有无销售记录(买主单位、地址,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购买品名、数量、用选)。
对储存管理的检查要点所有物品是否分垛码放,离地15公分,是否有地垫;是否有温度和温度计;各类剧毒化学品分装、改装、开箱检查等是否在库外进行。
对防护用品的检查要点防毒口罩、面具,防护服是否按规定配备等。
易燃易爆品、毒害品、腐蚀品安全检查要点
对易燃易爆品的检查要点爆炸品宜储藏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的库房内。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宜储藏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易燃易爆品应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无产生火花的条件。常见应专库储藏的物品:甲醇、乙醇、丙酮;发乳剂H与酸或酸性物品分别储藏;硝酸纤维树酯、安全火柴、红磷及硫化磷,铝粉等金属粉类应分别储藏;黄磷,烃基金属化合物,植物油制品须分别专库储藏。硝酸铵、氯酸盐类、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等必须分别专库储藏。
对腐蚀品的检查要点库房应是阴凉、干燥、通风、避光的防火建筑。储藏发烟硝酸、溴素、高氯酸的库房应是低温、干燥通风的一,二级耐火建筑。溴氢酸、碘氢酸要避光储藏。
对毒害品的检查要点仓库应远离居民区和水源。库门装双锁,双人复核。库区温度币超过35℃,易挥发的毒品应控制在32℃以下,相对湿度应在85%以下,对于易潮解的毒品应控制在80%以下。易挥发液体毒品库要经常通风排毒,若采用机械通风要有安全防护措施。操作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护目镜,腔皮手套、胶皮围裙等防护用具;毒害品作业人员要佩戴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操作时必须轻搬轻放,严禁背负肩扛,防止摩擦震动和撞击,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商品外溢。各项操作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现场应远离热源与火源。
加油站安全检查要点
检查项目经营和储存场所、储油罐、油管线,加油机、电气装置防设施、人员操作等。
对经营和储存场所的检查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加油站内的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物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严禁烟火”、“熄火加油”、“不准使用手机”等标志。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GB50156-2002中表4.0.4的规定。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25m以及小于等于GB50156-2002表4.0.4中防火距离的1.5倍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GB50156-2002表4.0.4中防火距离的1.5倍且大于25m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隔离墙,隔离墙可为非实体围墙。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GB50156-2002中表5.0.8的规定。车辆入口与出口应分开设置。站内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站内道路转弯半径不宜小于9m,道路的坡度不得大于6%。油场地及加油岛设置的罩棚,有效高度不应小于4.5m,应采用非燃烧体建造。站内的采暖通风设施应符合GB50156-2002中第11.1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