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搞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对策建议
1、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安全生产法》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企业按规定配备相应和足够特种作业的操作人员,组织参加培训,并确保相应的经费投入,使其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工作顺利进行,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列入企业日常安全检查的内容。
2、结合实际,逐步制定高危行业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标准。国家有关部门应逐步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危化、烟花爆竹、煤炭矿山等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最低配备标准,并监督企业认真执行。各类企业也应按要求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等工作列为正常工作计划。
3、制定培训机构的认定及管理办法。对培训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执业范围、师资配备、管理要求要有明确具体可行的规定,适当提高机构、师资的准入门槛,对已取得资质的培训机构要定期复查其教学条件、师资力量,定期检查其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及考核。
4、尽快明确特种作业具体工种范围。同时逐步划定各部门培训范围,统一规划,避免部门间互争培训权限的现象,理顺各自责任范围内的培训考试工作,减少企业负担。
5、提高培训质量,注重实效。培训机构均应按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取证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严格审核参加培训人员,确保参加特殊作业人员的适应性和可靠性。同时,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有关规范、标准加快特种作业教材的修订、完善;加快开发形成特种作业人员理论考试试题库及实际技能考核题库;严格考试考核标准和考试纪律。
6、严格执行培考分离制度,加强考核机构建设,理顺培训、考核、发证三者之间的关系。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订发证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培训考核大纲要求和标准进行考核,严格执行“培考分离”制度即负责培训的不考核,针对目前有些地方没有真正实行培考分离的现状,在不改变现有考核格局的情况下逐步健全培训考核制度,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派员巡视监考,参与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并统一阅卷,防止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考核流于形式或走过场。
7、加强安全检查和监察力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工作,对无证上岗或过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单位依法检查,依法处理,使安全培训教育证件真正成为员工上岗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