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安全考核
第13条 厂级干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第14条 其它干部的安全技术考核,由人事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
2、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特点。
4、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5、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6、车间(单位)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7、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第15条 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工段长具体执行,车间安全员参加。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
2、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3、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4、本车间(岗位)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5、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6、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
第五节 安全作业证发放范围
第16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人员。
第17条 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岗位教育培训,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第18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第六节 安全作业证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19条 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1、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异常情况紧急处理以及紧急救护等。
2、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化工生产有关的安全基础理论知识。
第20条 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厂安技部门核发。
第七节 安全作业证管理
第21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凭证,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22条 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以及安全工作奖罚情况。
第23条 持证者必须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