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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治本之举

作者:王素锋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6月02日


 
安全生产培训的对象和特点(三)

    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和国家局职能,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种: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特种作业人员;4.一般从业人员;5.煤矿安全监察人员;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其特点如下:

  (一)安全生产培训面对的人群主要是已成年就业人员,来自不同行业和不同岗位,年龄、文化素质参差不齐。

  (二)由于经济成份的多元化和行业性质不同,安全生产培训要求内容不统一,专业性、针对性、实用性强,且相对单一,既有法律法规的共性部分,又有不同行业的专业区别,涉及领域多、专业多。

  (三)培训对象性质类别不同。一类是国家行政执法人员,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另一类是从业者,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普通从业人员。

  (四)安全生产培训是再教育,与学历教育不同,要求培训时间短、见效快
 
目前应抓紧的几项工作(四)

    安全生产培训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又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应以政府宏观政策调控,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结合市场调节为基本指导思想,以实现安全生产为基本职能,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提供人力资源支撑,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基础保障。

  (一)培训规章制度的建设。建议成立专家组或委托中介组织,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系统制定培训工作配套规章制度。明确国家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安全培训的权力、责任、分工,充分调动各级政府的积极性,发挥中介组织、培训机构的作用,使培训工作有法可依,有制度可遵循,做到政令统一、职责分明、各行其职、相互配合,确保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针对多种培训对象的特点,委托中介机构,加快组织制订各类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考试题库,明确培训目标,统一培训标准。组织编写和个性培训教材,在保证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统一的前提下,鼓励教材多样化发展。

  (三)建立考试考核指导中心。政府授权考试考核中心行使考核职能,并对其进行监督。使考核制度化、标准统一化。

  (四)成立安全培训机构认证中心,通过国家局授权,利用现有资源,尽快开展适合不同对象和层次的培训机构认证工作。在培训市场还没有成熟阶段,重点扶持并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现有资源,分类、分批、先急后缓地开展培训机构的认证工作,实行国家、省、地(市)三级负责制,逐步形成全国培训机构网络,规范培训市场。

  (五)开展培训机构师资队伍的建设。师资队伍的建设分专职和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应区别对待。专职师资实行培训考核资格认证制,把好入门关,统一培训,持证上岗。兼职教师重点挑选一批既有一定专业知识水平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并通过试讲来进行资格认证。

  通过以上重点工作的落实,我国的安全生产培训市场将逐步朝着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发展,形成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格局,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门、中介组织、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可靠的基础保障,把“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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