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设计(咨询)单位与安全管理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方案的决策会直接影响建筑安全,设计师设计内容、选择材料、安排设备构件以及对设计变更处理的方式都会直接影响施工人员完成工作的方式。其次,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性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有人认为,设计决定的是最终施工结果而非方式、方法、技术或顺序,设计师没有施工安全方面的责任。然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因而,一名专业的建筑设计师或结构设计师应该知道如何修改设计以加强建筑工人的安全。
4.4 勘察单位与安全管理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 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在对建筑物基础的质量安全验收或其他需勘察单位参加验收的工程部位的质量安全验收时,勘察单位要积极参加,并配合好相关单位的工作。
4.5 监理单位与安全管理
设计师通常被认为是建设单位的代理,而建设监理也经常起着类似的作用。一般来说,建设监理的现场管理职能主要是“三控两管一协调”(即三个控制:投资、工期、质量;两个管理:合同、信息:协调:协调施工中的各类关系),也就是在管生产的同时,同样要管好安全。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一般来说,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管理工作时,比较具体的做法有:1、督促施工单位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并切实搞好自控;2、严格审查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搞好预控;3、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4、加强季节性生产的安全防范工作;5、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对常见事故隐患、惯性事故隐患的发生做好预控;6、认真审核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要求;7、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4.6 监督机构与安全管理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是代表我国政府对生产和服务中的安全措施和安全保证体系所具备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科学指导,其安全管理的依据是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建筑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及规范。可见,政府授权的监督机构所进行的安全管理行为具有强制性、科学性和权威性。而这些被授权的监督机构要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在实际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中心任务,其目的是要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安全意外事件或事故的发生。但不要过于着重形式而忽视实效,实效就是不出事故。
另外,政府授权的监督机构也应不断强化业务素质,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客观态度对施工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服务工作,以利于切实保障老百姓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保障社会利益不受损失。
4.7 群众监督与安全管理
群众参与施工安全监督是群众组织和劳动者个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是政府监督的有效补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监督的不足。我国的《安全生产法》第七条就明确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工会是代表群众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组织。
随着信息化、网络化的发展,随着政府安全预警机制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也有更多的渠道和途径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安全作业进行监督,对一些安全事故隐患,一些损害群众利益、损害国家和社会经济的行为,也可以更及时地向相关部门反映。可见,随着越来越多的群众参与到施工安全监督中来,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条件会得到更好的改善,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必定会得到提高,建筑业的事故高发率也能得到更好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