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1)拆除了安全装置。
2)安全装置堵塞,失掉了作用。
3)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4)其他。
(3)使用不安全设备
1)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
2)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
3)其他。
(4)手代替工具操作
1)用手代替手动工具。
2)用手清除切屑。
3)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5)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1)冒险进入涵洞。
2)接近漏料处(无安全设施)。
3)采伐、集材、运材、装车时,未离危险区。
4)未经安全监察人员允许进入油罐或井中。
5)未“敲帮问顶”开始作业。
6)冒进信号。
7)调车场超速上下车。
8)易燃易爆场所明火。
9)私自搭乘矿车。
10)在绞车道行走。
11)未及时瞭望。
(7)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10)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1)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2)未戴防护手套。
3)未穿安全鞋。
4)未戴安全帽。
5)未佩戴呼吸护具。
6)未佩戴安全带。
7)未戴工作帽。
8)其他。
(12)不安全装束
1)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于肥大服装。
2)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3)其他。
(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二十一、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3.劳动组织不合理。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7.其他。
二十二、伤亡事故统计内容
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各类事故发生的起数、伤亡人数、伤亡程度、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
二十三、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1)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2)丧葬及抚恤费用(3)补助及救济费用(4)歇工工资。
2.善后处理费用(1)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2)现场抢救费用(3)清理现场费用(4)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3.财产损失价值(1)固定资产损失价值(2)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二十四、伤亡事故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1.停产、减产损失价值2.工作损失价值3.资源损失价值4.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5.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6.其他损失费用
二十五、伤亡事故的分析方法和事故性质的认定方法
1..事故类型分析;2.事故原因分析;3.事故责任分析;4.事故性质的认定;5.事故经济损失分析。对伤亡事故性质的认定可以依据国家法规和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来评定。
二十六、事故性质认定的程序
1.区分事故的性质,按事故的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种:自然事故、技术事故、责任事故。2.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通过对事故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找出对应于这些原因的人及其与事件的关系,确定是否属于事故责任者;按责任者与事故的关系分为: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3.事故责任分析的步骤a.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b.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劳动组织、规程标准、规章制度、教育培训、操作方法)及生产技术因素(如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维护检修、生产指标),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事故隐患)的责任;c.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d.根据事故后果(性质轻重、损失大小)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抢救和防治事故扩大的态度、对调查事故的态度和表现)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七、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分清事故责任。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a.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b.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c.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a.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b.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c.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d.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e.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二十八、事故调查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落实防范重复事故发生的措施,实现贯彻“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1.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2.“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3.公正、公开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能引起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能使较大范围的干部群众吸取事故的教训;有利于挽回事故的影响。)4.分级分类调查处理的原则。
二十九、总结事故教训
1.是否贯彻落实了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2.是否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3.是否制定了合理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4.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执行是否到位。5.安全培训教育和宣传及贯彻是否到位,职工的安全意识是否到位。6.有关部门的执法力度是否到位。7.企业负责人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8.是否存在官僚和腐败现象,因而造成了事故的发生。9.是否落实了有关“三同时”的要求。10.是否有合理有效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十、应急救援的主要任务
1组织查明事故原因,控制抢修危害源。2组织消防灭火、抢救人员。3组织群众防护和撤离危险区,维护救援现场秩序。4组织抢救、转移危险品及物资设备。5组织消除危害后果,恢复正常秩序。6组织协调救援的指挥通信、气象、物资、设备、器材、交通运输等相关保障工作。
三十一、火灾应急程序的内容
(1)本单位可能出现的火灾种类。 (2)明确可能发生火灾的装置、设各或场所,及火灾的后果。 (3)确定各种火灾的灭火方式和使用的消防器材。 (4)本单位重点消防部位的消防器材配各(地点、型号、数量等)。 (5)火灾应急机构及有关人员—总指挥、特殊作用人员(消防队员、急救人员、点验员、核泄漏或毒物泄漏专家等)、一般人员的职责。 (6)火灾初起时立即采取的措施(报警,急救,火势控制,保护现场)。(7)对内警报、对外(应急机构、执法部门、邻居、公众、煤体等)通报和联络。 (8)疏散组织、不同风向时的疏散路线。 (9)重要记录和设各的保护及危险物品的处理。 (10)灭火过程中应急人员应佩戴的防护用品。 (11)应急期间的必要信息:装置布置图、危险物质数据、程序、作业指导书、联络电话号码等。
三十二、本会议中心的应急预案可包括以下应急程序
(1)应急指挥程序。(2)接警与通知程序(3)通讯联络程序。(4)警戒、治安与交通管制程序。(5)事态监测与评估操作程序。(6)应急物资和设各设施供应程序。(7)消防应急程序。(8)人员急救程序。(9)人群疏散程序(10)公共信急发布程序。(11)应急结束于恢复程序。(12)事故处理与善后工作程序。
三十三、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
(县区级或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当地应急救援机构,公安消防部门,本企业附近的医院,本企业周围的甲一位及公众。
三十四、事故调查组组成
(1)若是死亡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 (2)若是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 (3)若是特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4)若是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务院行业主管部委、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事故调查组。
三十五、工厂老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该:
(1)向119报警。 (2)向当地(县区级或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时间、地点、伤亡、火势)。 (3)组织抢救受伤害的人员,立即送当地医院。 (4)实施火灾应急抢险,控制火势。 (5)组织疏散人员。 (6)尽可能保护好事故现场。如果工厂制定了应急救援顶案,立即启动预案,不应该: (1)逃跑。 (2)不积极组织抢险和急救。 (3)不组织疏散被困人员。 (4)不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5)谎报事故情况。
三十六、防火防爆技术措施
1.防止可燃可爆系统的形成
防止可燃物质、助燃物质(空气、强氧化剂)、引燃能源(明火、撞击、炽热物体、化学反应热等)同时存在;防止可燃物质、助燃物质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在爆炸极限范围内)与引燃能源同时存在。
利用不燃或难燃物料取代可燃物料,不使可燃物料泄漏和聚集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其次是防止空气和其他氧化性物质进入设备内或防止泄漏的可燃物料与空气混合。
——取代或控制用量;
——加强密闭;
——通风排气;
——惰性化。
2.消除、控制引燃能源
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能源主要有明火、高温表面、摩擦和撞击、绝热压缩、化学反应热、电气火花、静电火花、雷击和光热射线等。
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对下列着火源应引起充分注意,并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
——明火和高温表面;
——摩擦与撞击;
——防止电气火花。
三十七、电气安全技术措施
①.接零、接地保护系统。按电源系统中性点是否接地,分别采用保护接零系统或保护接地系统。在建设项目中,中性点接地的低压电网应优先采用TN—S,TN—C—S保护系统。 ②.漏电保护。按《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1992)的要求。 ③.绝缘。 ④.电气隔离。隔离变压器的原、副边间应有加强绝缘,副边回路不得与其他电气回路、大地、保护接零(地)线有任何连接;应保证隔离回路(副边)电压U≤500V、线路长度L≤200M,且副边电压与线路长度的乘积U•L≤100000VM;副边回路较长时,还应装设绝缘监测装置;隔离回路带有多台用电设备时,各设备金属外壳间应采取等电位连接措施,所用的插座应带有供等电位连接的专用插孔。 ⑤.安全电压(或称安全特低电压)。安全电压电源(42V,36V,24V,12V,6V,),(即在潮湿、狭窄的金属容器、隧道、矿井等工作的环境,宜采用12V安全电压)。用于安全电压电路的插销、插座应使用专用的插销、插座,不得带有接零或接地插头和插孔;安全电压电源的原、副边均应装设熔断器作短路保护。当电气设备采用24V以上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防止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⑥.屏护和安全距离。遮拦、护罩、护盖、箱匣等装置,是将带电部位与外界隔离。屏护挂有警示标志,还应设置声、光报警信号和连锁保护装置。安全距离是指必须保持的带电部位与地面、建筑物、人体、其他设备、其他带电体、管道之间的其他安全技术措施。 ⑦.连锁保护。变电所的程序操作控制锁、双电源的自动切换连锁保护装置、打开高压危险设备屏护,报警和带电装置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电焊机空载断电或降低空载电压装置。
三十八、安全管理整改措施
①.安全管理整改措施与安全技术对策措施处于同一层面上的安全管理对策措施,其在企业的安全生产过程中与前者起着同等重要的作用。安全管理对策措施通过一系列管理手段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整合、完善、将人、机、物、环境等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在安全健康的前提下正常开展,使安全技术对策措施发挥最大的作用。 ②.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③.建立并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保证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能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能落实到人。 ④.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保障机制。从资金和设备等物质方面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进行,也是安全管理对策措施的一项内容。
三十九、安全培训和教育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分哪3个层次面进行
①.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侧重面为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各种技术标准、规范、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脉络,掌握对整个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取得安全管理岗位的资格证书。 ②.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在于了解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③.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加强对新职工的安全教育、专业培训和考核,新进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三级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对转岗、复工人员应参照新职工的方法进行培训和考核。对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