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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目前基层安全生产工作的调查和思考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6月04日

  近年来,安全生产受到全党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并把安全生产纳入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面贯彻十七大精神,对于我们安监部门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意义重大。
  近日,我们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分析,现结合基层安全生产现状和遇到的问题从五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目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总体来说,一方面,资金经费短缺,应急救援设备缺乏;另一方面,人员短缺,一是受编制限制,人员配备不足,二是缺乏专家和专业型人才。致使应急救援体系在关键时候发挥不了应有的应急救援作用。
  按照目前现状,有效整合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信息、应急救援物资保障、紧急运输保障、现场应急通讯保障、应急救援专家和应急救援防范等系统,形成统一的应急管理、响应、资金保障体制和机制,成为当务之急。
  应急救援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职能,由于受当地财政影响,资金经费短缺是普遍现象,省级政府应制定具体的标准和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由上级政府和当地政府共同筹措。对于人员短缺问题,省级政府应以文件形式明确各级应急救援队伍编制,包括配备多少专家型人才、多少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具体指挥人员等。
  同时,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筹规划、专业实施”的原则,以县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为中枢,加快乡镇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建设,形成统一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系统。建设和完善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完善以自身为责任主体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置应急设备与设施,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抢险队伍。
  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谁许可,谁管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项目很多都在省、市一级,地方基层安监部门没有许可权利,但上级许可部门往往让地方基层安监部门首把许可关,没有真正的把责任风险转嫁给安全评估单位,形成了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责、权不对等问题。同时,安全生产许可条件门槛较高,对于农村个体工商户,一步很难达到许可条件,如果都不许可,现实生活又缺少不了,免不了造成管理混乱,监管空白。
  另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办理程序繁琐,时间长,容易引起企业的误解。
  结合我省现状,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应根据实际情况,省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制定具体可行的许可标准和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各级监管部门及中介机构的职责。把行政许可工作的法律责任真正转移给评价部门,地方基层安监部门只监管,不参与许可手续。使责权对等。同时,明确基层监管部门对中介机构的具体监管方法。
  对安全许可证的办理问题,建议简化安全许可证办理手续。一些可以委托市局(或县局)发放的由市局(或县局)发放。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初审人员和换证人员可以由市局考核发证,复审人员复审时不再学习考试,由所在单位出具违章情况证明,县局考核其身体状况,视 情况给予是否复审。(因为特种作业人员流动频繁,复审程序复杂,复审一次至少耽搁其两三个月时间,建议换证时再学习、考试。)
  三、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目前,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一是职责不清。实际目前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是个空白,国务院虽然明确职业安全健康从卫生部门移交到安监部门,但地方安监部门和卫生部门并没有进行明确交接。二是有关法律及国家标准滞后,新的《职业病防治法》目前还没颁布,各种工作场所新的职业病防治标准也未出台。三是缺乏资金、人才,职业病防治需要各种仪器、设备进行检测,需要专业人才。
  对此,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1)重新明确职责,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尽快交接;
  (2)修改《职业病防治法》和新的职业病防治标准。
  (3)明确各级监管部门人员组成、资金来源及监督管理的方式方法。
  (4)建立职业危害鉴定机构。
  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我国政府机构改革后,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分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并承担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能;与职业卫生相关的法规制定、职业卫生“三同时”和职业卫生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等职能由国家卫生部承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承担;女工和童工保护、劳动工时监督管理职责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担。企业一旦发生事故,在原因尚不清楚时,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既可能出现空档,又可能造成重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难以有效发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
  在基层的实际操作中,同样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成立的事故调查组成员来自不同单位,各成员的职责不明确。
  (2)事故调查没有专项经费,很多时候,由于缺少必要的经费,对事故的原因无法作更高、更准确的鉴定。
  (3)事故调查组成员存在意见分歧时,缺乏权威人员定性和拍板。
  (4)事故责任人涉及多个部门时,由于存在自我保护意识等原因,处理有时很难到位。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事故调查中,应明确事故调查组各成员的职责。各成员应对事故调查从不同侧面进行重点调查取证。
  (2)筹集储存事故调查专项经费,设立专户,保证使用,确保事故调查正常进行,公正调查;
  (3)出台操作性强的事故调查存在意见分歧时的处理规定和办法,制定保证对事故责任人处理到位的监督规定和办法,明确部门和人员进行督查。
  (4)明确当地行政一把手对事故调查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配合调查组专家进行顺利调查。
  五、安全生产监管在基层基础、法制建设、建立长效机制等长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意见和建议
  当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备。有些规定不具体、不明确、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有些条款过于原则,存在执行困难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增强可操作性。除此之外,在基层基础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主要问题:
    1、基层安监机构建设薄弱,安监人员待遇低。特别是乡镇安全监管部门,许多地方没有专门的办公场所,更没有任何设施、设备,大多数都是和其他部门联合办公,同一班人员,担负不同工作,人员混用,一兼多职,而且安全监管人员经常变动,以致造成工作人员少,监管任务繁重,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同时,大多数乡镇没有给安监人员发放岗位补贴。
  2、基层安监人员没有执法权。现行的国家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执法权,所以乡镇安监人员没有执法权,甚至大多数乡镇的安监人员都没有执法证件,没有执法文书。而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乡镇一级安全监管任务繁重,以致造成乡镇日常管理中只有检查管理的职责,没有相应的处罚权力,权责不对等,工作十分被动;同时,由于各种原因,基层安监人员更换频繁,造成对国家法律法规不熟悉,给日常的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3、企业自身的安全监管机构监督不够。企业的安全监管部门一般在企业的位置不重要,又受制于老板,难以起到有效的监管。
  针对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乡镇基层安监机构建设。成立相对集中的中心安监所(类似于中心税务所、中心法庭),集中优势的人力、设备资源,一个中心安监所可以管理多个乡镇,由县安监局配备2-3名正式在编人员具体指导工作,提供办公设备及必要的条件和经费,由乡镇政府再配备2-3名人员协助工作,提供办公场所,安监人员的业务工作受县安监局和当地政府双重领导;
  2、提高安监人员待遇。对安监人员按期发放岗位补贴,提高安监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并在入党、晋级、提拔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3、定期对基层安监人员(包括主管领导)进行系统的安全培训。让所有从事安监工作的人员都能熟悉国家最新的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取得上岗资格,持证上岗,依法行政。政府应出台相应的文件,对乡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实行部分委托执法,其权限为:按简易程序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轻伤事故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伤亡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请立案,并协助上级调查处理。
  4、成立安全事务所,对企业派驻安全主任或安全监督员,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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