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我国安全生产法规的形式
安全生产法规的主要表现形式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其中,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做出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4. 安全生产法规的作用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规是以搞好安全生产、工业卫生、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目的,是我们党和国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立法上的具体体现。它不仅从管理上制定了人们的安全行为规范,也从生产技术、设备上规定实现安全生产和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必需的物质条件;制定出了各种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强调人人都必须遵守规章,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生产规律,保证劳动者得到符合安全与健康要求的劳动条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的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法规对于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作用。
5. 安全标准体系
安全标准体系可以分为很多类型,例如:
(1) 按标准对象的特征可以分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健康卫生标准等。
(2) 按法律效力分类可以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等。
(3) 按标准的应用范围和性质可以分为设计、管理类标准;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标准;生产工艺安全卫生标准和防护用品类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