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对特种设备的监察
特种设备是指危险性较大、易导致人身和设备事故的机械设备,比如起重机、电梯、压力容器等。对特种设备进行监察,是为了从根本上保证其按照规范、标准生产、创造;使用、运行中定期进行检验、检测,以保障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防止事故的发生。
3) 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一种防御性装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对于减少职业危害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广大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我国早在1963年就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标准及期限都作了明确规定。对于统一全国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起了很大作用。为适应体制改革的需要,1988年4月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商业部、全国总工会颁布了《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
在一定条件下,当采取安全措施后还不能完全保证职工安全健康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就承担起重要的作用,是劳动保护措施中不可缺少的一项辅助性措施。
4)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为了加强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增强企业领导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由于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安全技术技能培训而引起的伤亡事故,国家经贸委将推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统一考核教材、统一证件的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获得证书后方可上岗。证书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3) 事故监督
事故监督是对伤亡事故、职业伤害的报告、登记、统计、调查进行处理的监督。
《劳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在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企业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重大伤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区的市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对事故监督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追究不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