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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与机构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7月07日

        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1)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于2001年3月17日成立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安委会的成员由经贸委、公安部、监督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安委会主要职责是:定期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和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放军总参谋部和武警总部,迅速调集部队参加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以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国家安委会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设立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工作机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定期编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简报;承办安委会交办事项和日常工作。
        (2)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
        2001年3月,我国成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简称“安监局”)。安监局是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拟定有关政策及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督工作;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负责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国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国务院委托对特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资格认可的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组织全国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拟定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和直属机构的干部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国务院和国家经贸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5. 推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作用
        安全生产国家监督管理制度是保证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重要制度,也是安全生产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生产法》和《劳动法》中都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和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在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各方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标准来判断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行为是否出现偏差,及时地控制、制止违法活动和不当行为,保障企业法人和从业人员的活动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以达到消除隐患、减少事故、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正确贯彻的目的。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对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推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有利于适应新经济体制的需要和发展;有利于推动技术进步和加快经济建设的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法制,维护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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