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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面临的困惑和对策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2月15日

  二、优化安全生产监管环境的对策及建议

  1、各级领导要进一步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实际工作的领导。认识是根本,领导是关键。各级领导必须站在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改革深化中的基础性作用,正确处理对人民群众负责与对个人负责、履行职责与推卸职责、担心出事故与预防出事故的关系,把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在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基础之上,变被动的“要我抓”为主动的“我要抓”。切实承担起“一岗双责”的责任,把安全生产工作与其它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脚踏实地地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全力支持安监部门的工作,使安全监管政令畅通、畅行无阻。

  2、党委、政府要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是相统一的,并非是矛盾的。如果一个地方安全生产事故不断发生,很难想象其经济环境和投资环境是如何的优越,很难想象其经济如何发展。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应当非常清醒地认识到,抓安全生产是直接为企业服务的,是优化投资环境的重要举措。就象是医生为病人看病是为了患者的健康一样,其作用是积极的、正面的,绝对不是干扰和阻碍经济发展,更不是找企业的麻烦。相反,明智的领导者,应该主动带领安监部门的同志到企业找隐患、出良方,帮助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管理,而不是排斥安全生产监管。

  3、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投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作为“民生工程”来去实施。在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时,要将安全设施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要加大农村安全设施建设力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搞好供电线路的隔离保护,结合“新农合”建设,加强农村急救设施建设,提高应急救援水平。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落实“三同时”建设,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正常的安全投入和安全设施维护;要保障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更换。同时,要加大隐患治理的投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4、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各级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立法前的调查研究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有针对性的出台急需的法律法规,有效解决强制性和操作性不强,综合性和配套性不强,覆盖面不高,衔接不顺等问题,尤其对政府、企业、专业监管部门的责任和责任追究,应当更为严肃。

  5、要认真理顺综合监管和部门监管的关系。要进一步明确综合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方式、手段,提高综合监管部门的地位和权威,赋予综合监管部门对其它监管部门的督查权、问责权、追究权。要全面、清晰地界定综合监管部门与其它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并让其法制化,避免“踢皮球”现象。

  6、切实强化安监机构建设。对综合监管部门要解决必要的人员编制问题,实现“有人办事”。要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的效能和水平。专业监管部门要设立安监机构,配备专人负责安全监管工作。要下功夫落实乡镇一级安监机构建设,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职权”。安监队伍建设要向企业、社区、行政村、学校延伸,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置机构、配备人员,其它基层单位应明确专门管理人员,切实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要提高安监人员的待遇,改善工作条件,可参照纪检监察、计生等部门,对安监人员给予必要的岗位补贴。要加强对安监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真正成为业务“高手”。

  7、把安全文化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紧紧围绕“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抓紧抓好安全文化建设。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制作专题,不间断的进行宣传;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组织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教育工作,尤其企业和单位,要把安全培训经常化、制度化,使更多的人“想安全、懂安全、会安全、能安全”。

  8、通过行政权力制约,加强源头把关。项目管理部门对未经过“三同时”审核的项目不予备案审批;工商登记机关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对存在隐患的单位不予执照年检,或注销其执照;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项目,土地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不予核发有关证照;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不予资源供应等等。通过权力制约,将企业逼进“安全轨道”。要建立部门信息沟通制度,有关部门及时从监管部门获取监管信息,并作为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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