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构建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2月16日

    控制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保护好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体现了社会与人全面发展的战略思想。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的提高,人的生命价值更加受到重视,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为此,构建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目前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存在的主要不足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领域法律法规的出台,我们国家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这些管理体系从总体上看,与经济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但与以人为本的要求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体现在:一是安全生产基础薄弱。我们国家目前仍然存在大量的生产技术工艺落后、设备陈旧,安全投入较少、历史欠帐较多的企业,加上企业的一把手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以致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相对不高,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相对薄弱。二是企业业主普遍存在重利益轻安全的思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存,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主受利益驱动,片面追究利益的最大化,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不落实。三是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生产操作技能不强,违章操作、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现象普遍存在。四是安全生产监管队伍薄弱。据有关数字显示,全国有80%的中小企业集中在县一级行政区域内。从古田县的实际情况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非煤矿山近100多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是氧气)有4家,危险化学品经营和使用单位共有(主要是石油化工,油漆、化肥农药等)共217家,而该县目前安监局行政人员5名,执法大队成立给予编制人员8名,公务用车仅一部,监管技术装备几乎为零。监管队伍显得极为薄弱。因此,作为县一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还不完善,虽然均成立了机构,但因人员不足,或是人员的专业知识限制等因素的影响,加上安全监管装备的不足,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不适应性或是操作性不强,都不同程度制约了县一级的安全生产工作,以致造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

    由于存在上述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不足,致使我们国家的一些生产领域事故频繁发生,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严重威胁着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影响构建以人为本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主要原因

    造成安全生产工作与以人为本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既有经济影响,也有政策影响,但从安全生产管理的角度看,主要有如下原因:

    1、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生产组织程度不高。一些地方党委、政府把抓经济建设、促经济发展放在首位,这本身是无可非议的,但有些地方片面强调经济速度,忽视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各地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工业园区建设的增多,各项优惠政策的出台,一些企业先开工、后办手续,依法应该执行“三同时”的,而没有到位,以致国家要求严格规范的时候,事后“补课”,造成了安全管理的很多漏洞。还有个别地方还禁止一切单位去企业检查或少检查,造成很多无法弥补的安全隐患,致使本该同步建设的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一些企业法人只顾经济效益,不顾或不重视安全生产,总是以侥幸的心理对待安全,造成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一些从业人员只知多干活、多赚钱,不尊章守法,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防范意识不强不注重自身的防护等等,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

    2、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完善。一些地方只顾抓经济建设,未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将安全生产责任一层一级明确下去,未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即使有的地方制定了所谓“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但没有具体的责任制落实措施,也仅仅停留在纸上、口上、会上,没有很好的具体的抓责任制落实的措施。有些地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安全职责不明确,分管安全的领导与分管其他行业的领导在安全职责上划分不清,遇有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互相推诿扯皮,或把安全事项逐级上交,没有根据职责履行好责任。

    3、宣传、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形成良好的全社会安全生产氛围。一些地方平时不注重安全生产宣传和培训工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及时,“安全生产月”等群众性活动走过场,只布置不行动,只计划不开展。一些企业,没有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对职工进行“三级”教育,依法应该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无证上岗。

    4、安全生产设施配备不全,安全生产防范条件较差。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一级政府,由于受财力限制,对公共安全生产设施投入不够,该配备的没有配备,该完善的没有完善;一些企业、个体经营户,只顾生产、不顾安全,该配备的安全生产设施不配备,该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不配备,对确保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或没有投入等,以致安全生产防范条件差,防范能力不足。

    5、安全监管体系不齐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只设立到县一级政府,乡镇一级政府承担着大量的本级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责,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基本上未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未有专门的安全监管人员,即使有安全管理部门,也是挂靠在某一个部门,安全监管执法权限没有,工作难以开展。对于县一级政府,虽建立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但还存在机构不规范、人员配备不到位或配备不足、监管设备落后、执法人员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不够等问题,因此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量簿弱。一些地方和企业,虽然搞了一些安全检查,但只是走过场,检查不深、不严、不细。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未开展。该查出的隐患发现不了,即使查出隐患,由于一查了之,督促整改不到位,防范措施不落实,致使隐患还是隐患,从而导致事故不断发生。

    6、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安全生产已经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由于配套法规不健全,《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许多制度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对安全生产行为的规制作用有限。另外,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立法呈现不平衡状态,主要表现在监督性法律规范少于管理性规范,管制性措施少于服务性措施,程序性规范少于实体性规范,从而导致立法局限于具体行政部门的权力视野和管理手段,缺乏统一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另外,重治标而轻治本,重事后补救而轻事前预防的立法倾向,也导致了执法的被动和低效。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