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在建工程施工管理的同时,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
(二)负责督促分包单位、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作业程序)的同时,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经技术管理程序履行审批后,在施工中组织贯彻落实。
(三)负责督促分包单位、施工单位编制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
(四)负责督促分包单位、施工单位在编制、安排施工计划及工程施工综合进度时,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和需要,组织安排编制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并做到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等考核。
(五)负责督促分包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对施工技术措施、作业程序和安全施工(技术)措施以及重大危险源应急措施进行技术交底,并对技术交底的有效性负责;做到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六)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的规划、管理及验评工作。
(七)在生产计划会和施工调度会上,检查、汇报和安排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
(八)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巡查,检查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从技术管理方面给与纠正和完善。
(十)参加有关安全设施计划项目的审查。负责进行安全技术及安全设施的研制开发工作。
(十一)参加有关安全施工方面的标准、规范、规程的制定和审查。
(十二)在推广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应组织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组织培训。
(十三)对新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工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十四)负责对用于生产、加工、存储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达到所具备的安全技术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