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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5月16日

        3、 复杂的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订施“三措”,报项目责任部门,经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审查合格后贯彻落实。
        4、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还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地方,开工前应得到值班负责人的同意。
        5、 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且不超过检验周期。
        6、 严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施工。
        7、 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8、 承包单位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发生人身事故和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安全监察部,同时按规定上报。
        第十二条  对承包方的入厂安全教育
        安全监察部须对承包方的负责人、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全体施工作业人员入厂安全教育由项目责任部门组织进行。教育内容主要为有关安全生产制度,与工程有关的工作负责人须具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条件,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了解现场安全注意事项等技能。
        第十三条  向承包方交待的安全措施、安全注意事项均应列入施工现场“三措”或工作票中。凡项目部门临时(包括按规定可不制订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向承包方提示的安全事项,应尽可能采取书面形式,并取得承包方的确认。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管理:
        (一) 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和发包方均应落实安全协议和工程合同中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安全、劳动保护等事宜。
        (二) 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包括电气、热机工作票;动火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应得到现场值班负责人的同意后方可开工。
        (三)项目责任部门所指定的责任人负责做好联系协调工作,经常检查监督施工人员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现违章有权停止其工作。
        (四) 承包方施工人员必须做到遵章守纪,文明施工,自觉接受安全监察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设备安全运行的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安全监察部门。
        (五) 承包方施工人员在本公司区域内工作发生违反安全规程制度的行为,安全监察部有权按本企业制度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停工整顿、限期清退。
        第十五条  为了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根据上级有关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行外包工程预交安全保证金办法,并规定:工程承包总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下者交2000元,工程承包总费用在10万元以上者交5000元,留作安全保证金。安全保证金由安全监察部代收。凡在施工过程中有违章违规行为则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扣除一部分乃至全部安全保证金;若造成发包方人员伤害、设备损坏等后果者,则加重处罚,并在工程结算时结清。若施工中没有发生不安全现象,则预交安全保证金在工程结算时如数退还给承包单位。
        第十六条  外包工程结束,经有关部门质量验收合格,并经安全监察部签字后,财务部门方可支付承包费用。
        第十七条  安全责任的划分:
        (一)凡是外单位承包我公司电力生产有关工程时,我公司有关部门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已按规定对承包单位进行了资质审查、入厂安全教育,并且在开工前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如隔离电源、汽源、水源及可燃气体等);对施工难度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凡事先要求承包方制定“三措”,并经审查合格监督实施,按规定应设监护人的工程项目设了监护人,交代了安全注意事项,并有详细的记录、纪要等,承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人身伤亡时,不定为本企业(发包方)的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二) 按规定必须设有监护人的工程项目,若因监护人工作不到位,外包人员在失去监护的情况下施工而酿成的人身或设备事故,则应追究监护部门或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章  记录与报告
        第十八条  报告与记录格式及填写要求
        (一) 计划营销部应建立能反映对承包方进行安全资质审查过程的有关资料档案,并应明确审查流程和有关责任人。
        (二) 安全监察部应建立能反映对承包方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情况的资料,包括教育的时间、内容、接受教育的人员名单并签名。
        (三) 对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违章现象,安全监察部应及时作好记录。
        (四) 项目责任部门应有完整记录、资料来反映对承包方进行的安全技术交底。经审核会签的“三措”一式四份分别存于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项目责任部门与承包方。
        (五) 安全监察部建立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档案。
        第十九条  保存期限
        所有记录资料一律在工程结束后保存一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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