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对公司相关方(施工承包商、供应商、承包承租方等)实施有效管理的工作要求,适用于本公司对相关方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施加影响的工作开展。
2职责
2.1 安全环保部是相关方安全管理的牵头部门,市场营销部、办公室、科技信息部、设备技术部、生产作业部等部门对各自部门所辖工作职责和所辖区域内的相关方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2.2 安全环保部负责做好对相关方外来人员进入我司生产区域的核查、登记、安全告知;负责对外来人员进入公司区域执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督促和违规处理等工作。
2.3 市场营销部与公司业务相关方签订装卸生产合同或作业合同的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权责。
2.4 其他相关方需进入本公司范围内进行临时作业的,必须与安全环保部签订安全协议。
3工作程序
3.1本公司的相关方主要包括:
3.1.1重要相关方:相关方的活动可能会产生重大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如物资供应商、装卸劳务外包、货物港区内水平运输及部分堆场作业外包方、设备维修方、基建施工方等;同时包括公司对外发包或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承包承租方。
3.1.2一般相关方:相关方的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是轻微的,如短期合同工、临时用工、实习人员、外来参观人员、客户及其车辆等。
3.2对重要相关方施加影响的方式:
3.2.1办公室负责按要求选择、评价物资供应商,收集物资供应商相关资质,通过发放“告知书”的方式向其宣传公司安全方针、目标,并影响其职业健康安全行为。
3.2.2办公室负责按公司相关要求选择、评价装卸劳务外包、货物港区内水平运输及部分堆场作业外包方,收集、审查外包方资质。
3.2.3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设备、设施维修方和基建施工方,收集、审查相关资质。
(1)外来施工(作业)方应有相应的安全资质、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且建立了各级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具备安全生产的保障条件。
(2)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本部门所属范围内的外来施工(作业)档案,查验上述的资料证明,备案后应将合格外来施工(作业)方名录报公司安全环保部。
(3)外来施工(作业)方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和相关符合证明文件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4)安全环保部或业务主管部门应保存外来施工(作业)方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记录,并保存安全检查记录等管理记录。
3.2.4安全环保部负责与外包方、设备、设施维修方和基建施工方等相关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各自安全责任,影响其职业健康安全行为,将公司应急预案通报相关方,并保留通报记录。
3.3一般相关方施加影响的方式
3.3.1公司在大门口设置“进港须知”,明确外来参观人员、客户及其车辆进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
3.3.2公司在大门口及道路转弯等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如车辆限速、限高、限重、禁火、佩戴防护用品等。
3.3.3办公室、生产作业部、安全环保部负责按职责及相关规定对分管范围的劳务人员及一般相关方人员实施管理。
3.4现场管理一般要求
3.4.1车提作业:开工前,仓管员应告知车辆驾驶员执行好安全操作规程及其他安全管理规定,发现卡车司机未按规定执行的,应立即汇报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外来人员进行处理。
3.4.2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按公司《危险作业许可审批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执行。
3.4.3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外来修理或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相关部门安排专人现场进行检查督促,发现安全问题或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承包方落实整改。同时,安全环保部加强对外来修理或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发现违章违纪按规定处理。
3.4.4保安应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巡查,发现外来人员未执行公司安全规定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3.5各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关方的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对其不符合要求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相关方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或已经造成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主管部门有权做出限期整改决定,直至解除协议并追究其赔偿责任。
3.6承包商的日常管理执行本制度的附录《承包商安全健康环保管理考核细则》进行年度评价,作为承包商续用和清除的依据。
4附件
进入生产区域安全告知书
外来施工人员安全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