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吸取事故教训,防范事故再次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国务院令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等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项目部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事务。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了工伤事故的确定、分类、报告、调查及处理。
第五条 工伤事故的确定
(一)凡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受存在的危险因素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构,以及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的事故。
(二)员工虽然不在生产岗位上,但由于生产区的设备和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员工伤亡。
(三)急性中毒。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进入人体,使员工中断工作并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四)凡员工在参加公司组织的非生产性活动中受伤,只能参照工伤负伤处理,不按工伤统计。
(五)凡不在上述范围的,对确定为伤亡又有异议的事故,应把详细情况上报,经主管部门(公司安委会)批复或报地方劳动局确定。涉及两个单位的伤亡事故,由伤亡员工所属单位上报统计。
第六条 工伤事故分类
(一)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职工受伤后,
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低于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指相当于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三)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3人以下的事故,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四)较大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的事故,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七条 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包括的内容: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
事故的正式快报须在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报公司安全管理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工程与单位名称、伤亡人数及人员情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简要经过、初步死因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第三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条 项目部、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的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一)轻伤事故:由项目部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事故月报表》,将月报表及时报公司。
(二)重伤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项目部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3日内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呈报行业主管部门。
(三)死亡事故:项目部、公司等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调查。
按调查组所分析的事故原因,所查清事故责任和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项目部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5日内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按程序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领导和现场人员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证明数据,并画出事故详图。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依照程序批准后方可清理现场。
(一)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请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批准。
(二)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业主单位上级主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或事故调查组批准。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于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者不查处不放过。
第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济处罚:认定为安全责任事故的,在年度经营考核时,对责任单位应以2倍事故损失数扣减(或称冲减)项目的利润数作为处罚。对相关责任者按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为防止瞒报或不报,安委会开通举报电。同时,公司各部门在不同层次的工作检查发现项目部瞒报或不报,将加倍处罚。
(三)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公司查看、开除。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和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二)积压、拖延执行《隐患检查整改通知单》造成事故的。
(三)对新工人或新换岗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四)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造成事故的。
(五)分配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到禁止其作业岗位而造成事故的。
(六)因设备、设施、工具有缺陷或材料、辅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七)因施工现场场地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事故。
(八)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第五章事故统计
第十四条 各施工项目部每月5日前(节假日可适当延顺或提前)应按省交通集团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要求向公司安全管理部填报上月报表。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填报省交通集团安全生产事故快报,每级应在收到报告后当天向上级报出(节假日不得延顺)。
第六章附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