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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27日

  3.3 采购、外包合同的安全监督

  3.3.1 采购主管部门应按Q/SZ G55.10标准规定,组织各采购、外包部门同供方签定采购、外包合同。

  3.3.2 同供方签定采购、外包合同时,应充分识别、评价相关的重要环境因素、重要危险源,提出必要的环保、安全要求。

  3.3.3 供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符合安全生产的规定,便于吊运、维修、更新。

  3.3.4 各采购部门应对在本公司范围内的供方人员活动,以及自身携带或使用本公司的设备、工具、工装、原材料中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建立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同供方签定安全、环保协议。

  3.3.5 当供方人员到本公司实施外包过程(包括运输、返工、返修等)时,相关采购部门应监督其实施必要的安全、环保措施。

  3.4 外包运输服务合同的安全监督

  3.4.1 运输服务发包部门应按Q/SZ G57.11标准规定与运输服务承包方签订运输服务承包合同,同时签定《运输服务安全环保协议书》,要求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对运输的管理规定。

  3.4.2 外雇汽车进行厂内运输服务时,运输服务承包方应保证运输车辆符合厂内机动车标准要求,司机应持证驾驶,并遵守厂内交通、搬运、吊运等有关规定。

  3.4.3 保卫主管部门和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运输服务发包部门对外包运输服务承包方的运输车辆、运输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3.5 职工劳动合同的安全监督

  3.5.1 工会应按Q/SZ G59.42标准规定代表全体员工与公司签定集体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员工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工伤保险等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3.5.2 工会应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5.3 工会应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不符合劳动安全健康标准规定的问题向行政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必要时应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反映,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3.6 对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

  3.6.1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06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的制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6.2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各项规定的情况时,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06标准的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考核、处罚。

  3.7 记录的控制

  对劳动合同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中应实施和保持必要的记录,并按Q/SZ G55.25标准规定予以控制。

  4 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4.1 内外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审批表

  4.2 内外承包(建筑安装)安全合同

  4.3 产品修理合同

  4.4 劳务合同

  4.5 采购、外包产品合同

  4.6 运输服务合同

  4.7 职工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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