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专责工程师(技术员)的安全职责
1. 负责公司及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方面的工作。
2. 经常深入现场、班组,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工程部、项目部直至施工班组做好各项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3. 根据各个时期不同的工作任务及新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及时提出现场规程、图纸资料或设备系统、施工工艺的补充或修改意见,经审批后监督实施。
4. 负责编制或审核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经批准后对项目部或工作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并布置、指导、检查项目部或班组技术员编制分项施工项目的安全措施和交底工作。
5. 参加安全大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
6. 负责公司的安全技术培训、规程制度的学习与考试的具体工作。
7. 负责填写上报本专业范围内的事故报告,对所发生的事故提出技术原因分析和改进措施。
第四章 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1. 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部人员(包括分包单位和临聘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对工程项目中使用的设备、机具、测试装置和仪器表的安全性负责。
2. 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控制异常和未遂的安全生产目标,按施工程序进行安全技术分析预测,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和异常,并进行安全控制。
3. 带领本项目部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学习事故通报,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4. 主持定期召开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会,并做好安全活动记录。
5. 负责和督促项目技术负责人做好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作业指导书等施工文件资料,事先的技术交底工作,并做好记录。
6. 做好岗位安全技术培训、临聘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全体人员(包括分包单位和临时工)经常性的安全思想教育;积极组织参加急救培训,做到人人能进行现场急救。
7. 开展好项目部的定期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安全生产周”等活动,落实公司和部门下达的反事故措施。
8. 经常检查本项目工地(每周不少于二次)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设备工器具的安全状况。对发现的隐患做到及时登记上报,能处理的应及时处理。对项目部人员在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监督检查。
9. 支持安全员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项目部发生的异常、障碍、未遂事故,要及时登上报,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组织分析原因,总结教训,落实改进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安全生产”是指广义上的生产,包括施工、检修、修造、试验及卫生防疫等。
第十三条 由于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部门的业务分工不完全相同,因此,各职能部门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由各职能部门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报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批,经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由于各职能部门职责的设置和分工不同,各职能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的实际设置和人工,制订实施细则,各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由各部门自行制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或电力部门颁发的有关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或电力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属经理办公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经理办公会研究,总经理批准、签署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