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按照本办法应参加安全风险抵押的人员,不交纳抵押金者不执行本办法。
9、本办法未包含的岗位或人员需缴纳风险抵押金的,需书面报总经理同意后,到安全生产部备案,备案后的下一季度开始执行。
六、事故等级划分
1、一般事故:发生轻伤(1-105个工作日)或造成公司及周边影响,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较大事故:发生重伤(105-6000个工作日)或造成区域影响,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3、重大事故:发生死亡、较大涉险事故(10人以上涉险、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紧急疏散500人以上)或造成行业内、省内重大影响。发生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以上。
七、发生事故后扣除奖金比例
岗位 | 一般事故 | 较大事故 | 重大事故 |
总经理 | 50% | 100% | 200% |
生产副总、技术副总 | 50% | 100% | 200% |
生产管理部经理、生产管理部安全科长 | 50% | 100% | 200% |
分厂厂长、副厂长 | 100% | 200% | 200% |
科长副科长、车间主任、安全员 | 100% | 200% | 200% |
大班长、辅助部门班长、厂内机动车驾驶员、电工、焊工、科员 | 100% | 200% | 200% |
员工(含日薪工) | 100% | 200% | 200% |
注:扣除50%的,本季度发放奖金的一半;扣除100%的本季度不发放奖金;扣除200%的,需重新补交风险抵押金。
九、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事故上报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事故上报要求
发生事故后,事故责任单位在事故发生20分钟内,将事故基本情况电话快报至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部接到报告10分钟内电话快报主管副总、公司安全处,得到确认后报告主管安全副总、复合肥总经理。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由事故所在单位书面将事故报告上报到安全生产部。
十、考核
1、发生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除按规定进行风险抵押金扣除外,另视情节考核300-1000元。
2、全公司连续一年未发生安全事故(一般、较大、重大)的,风险抵押金缴费金额上升50%,以后每年在基数上依次递增50%。
3、本规定从2012年10月01日开始试行,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每两年修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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