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将安全生产落到实处,加强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对人身、设备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积极采取预防对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即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第三条 事故统计报告要即时、如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办法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属相关部门、单位发生的各类人身、设备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统计和报告。
第二章 事故和异常情况统计分类
第六条 设备事故和异常情况分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未遂事故。
第七条 人身事故和异常情况分特大事故、重大事故(死亡事故)、重伤事故、轻伤事故。
第八条 各类事故、一类障碍的定性按原国家电力公司2001年1月1日发布实施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第九条 二类障碍及以下不安全事件的定性根据公司下发的《二类障碍及以下事故的定性》执行。
第三章 事故调查组织
第十条 发生特大、重大人身事故、死亡事故或特大设备事故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十一条 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或指定专人组织安监、技术、人事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公司安监、技术、人事、工会等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电网事故由电网公司组织调查。
第十四条 重大事故及以上设备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或指定专人组织安监、技术人员以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技术人员应提供专业技术意见,供领导和安监人员参考。
第十五条 一般事故及以下设备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织调查。必要时,公司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四章 事故调查程序
第十六条 保护事故现场。
(一) 事故发生后,如有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部门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二) 发生须上级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后,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负责通知上级主管部门、当地公安部门、安监局、市工会和电网公司,必要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三) 事故发生后,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人员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四) 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等需要变动现场,应经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同意,事故单位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等。
第十七条 收集原始资料
(一) 事故发生后,当值值班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必须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发生和处理经过的原始资料,并打印出有关事故追忆记录,送交事故单位负责人。
(二)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即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记录文件,即时整理出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三)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如有故意拖延、刁难、弄虚作假、拒不执行的情况发生,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调查事故情况
(一) 人身事故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二) 设备事故应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