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记罚考核
第十三条 记分考核以月为周期,一个月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罚分值予以消除,不计入下一月考核周期。
第十四条 违章处罚、安全稽查处罚与月安全责任考核同步进行,且处罚与安全月度考核处罚分别进行。
第十五条除生产安全事故以外,各单位发生两种以上违规违章行为时,分别计算,分值累加,发生事故隐患单位的平均分作为分管单位领导的考核分记罚,。
第十六条 考核单位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严重事件及违规违章记分满500、200分、150分、80分、30分、20分、10分的,按下列标准对相关人员进行扣发当月安全考核奖:
(一)生产安全事故记罚满500分时,取消队长、书记、主管安全队领导、安全科、事故责任单位人员及其他队领导全年月安全考核奖,全队其它单位人员取消6个月安全考核奖;
(二)生产安全事故记罚满200分时,取消队长、书记、主管安全领导、安全科3个月安全考核奖,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及分管队领导6个月安全考核奖,全队其它单位人员取消2个月安全考核奖;
(三)生产安全事故记罚满150分时,取消队长、书记、主管安全队领导、安全科1个月安全考核奖,事故责任单位及分管队领导3个月安全考核奖;
(四)生产安全事故记罚满80分时,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及分管队领导当月安全考核奖金;
(五)违规违章扣罚标准见下表
表一 全队各单位违规违章汇总处罚
记罚分数 | 处罚人员及标准 | 备注 |
≥500 | 取消队长、书记、分管安全副队长、安全科当月安全考核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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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 扣发队长、书记当月安全考核奖的80%,取消分管安全副队长、安全科当月安全考核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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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扣发队长、书记当月安全考核奖的50%,分管安全副队长、安全科当月安全考核奖的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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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下属各单位违规违章汇总处罚
≥200 | 取消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三个月安全考核奖,单位专、兼职安全员二个月安全考核奖,单位其他员工一个月安全考核奖,分管队领导一个月的安全考核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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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取消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二个月安全考核奖,单位专、兼职安全员一个月安全考核奖,扣发单位其他员工当月安全考核奖的80%,扣发分管队领导一个月的安全考核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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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取消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一个月安全考核奖,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80%,单位其他员工当月安全考核奖的50%,分管队领导当月的安全考核奖的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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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扣发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80%,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50%,单位其他员工当月安全考核奖的30%,分管队领导当月的安全考核奖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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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扣发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80%,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50%,单位其他员工当月安全考核奖的30%,分管队领导当月的安全考核奖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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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扣发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50%,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30%,分管队领导当月的安全考核奖的30%,单位其他员工当月安全考核奖的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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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扣发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40%,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20%,分管队领导当月的安全考核奖的20%,单位其他员工当月安全考核奖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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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扣发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30%,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10%,分管队领导当月的安全考核奖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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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扣发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20%,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15%,分管队领导当月的安全考核奖的15%,单位其他员工当月安全考核奖的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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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扣发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10%,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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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大队组织的各类检查发现的、职工举报(经查实后)的各类违章行为,均作为记分依据。
第十八条 因违规违章造成事故的,除按队 “安全生产责任制月考核
兑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执行外,同时按“四不放过原则”和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大队安全稽查管理办法与本办法同步实施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及违规违章扣分,由大队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考核,考核后的兑现由劳动人事科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处罚不取代上级、队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队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其它
1.本考核奖励每月由大队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考核,对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考核依据大队《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细则》,对被考核单位进行量化和定等为优秀(90分以上,不含本数)、合格(80-90分)、不合格(80分以下,含本数)。优秀按奖励标准执行,合格按奖励标准的80%执行,不合格不予奖励。对队部科室、宝山机关部门的考核,由被考核部门提供月工作情况,考核组给予定性考核,合格部门按奖励标准执行,不合格部门不予奖励。财务部门依据考核结果每月兑现。
2.兑现基数额度由大队安委会每年年初研究确定。
3.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开始执行。
4.本考核兑现办法解释由大队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附:《大队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细则》(试行)
新疆地矿局第六地质大队
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目标考核细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行业规程,落实大队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并按要求将落实情况报大队安全生产管理部门(10分)。
(一)制定有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及任务要点;年内能按计划实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年终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按期召开并主持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隐患整改、查处事故等。做到任务、时间、费用、措施、责任人五落实。
(三)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班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与班组和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严格承包、承租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10分)。
(四)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年终有考核、并按奖惩办法兑现。
(五)对发生的事故,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六)严格承包、承租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效开展工作(10分)。
(七)各矿山企业、大地公司、地调所车班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所需的兼职安全员。
四、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形成会议记录,并认真落实(10分)
(八)全年未召开过安全生产会议的单位不得分,少开一次会扣2分,至扣完。
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10分)
(九)生产期间,矿山企业负责人带队进行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3次,其他单位领导带队进行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十)重点单位按安全检查表或具备文字性安全检查方案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原始资料齐全。
(十一)建立事故隐患登记制度,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整改有具体的数字和记录,事故隐患整改率达到95%以上。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措施,投入资金,限期整改。
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和对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和目标,并跟踪整改,确保安全。制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山企业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对演练进行评价,不断修改和完善预案。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10分)。
(十二)单位制定有安措费提取和使用的具体计划,实际提取安措经费总额达到上年度货币工作量的0.3%以上,矿山企业按开采矿石量,井下每吨提取8元,露天每吨提取4元。
七、按照大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按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验收标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检查、隐患整改和自我验收工作,确保整治效果(10分)。
八、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和“11.9消防宣传日”等安全教育活动。参加“安康杯”、“青年安全示范岗”等竞赛活动,逐步完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工作。落实职工安全培训工作,强化“三级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矿山企业负责人、重点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持证率达到100%(10分)。
(十三)开展学习和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及其他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作。
(十四)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月”和“11.9消防宣传日”等活动。积极组织“安康杯”、“青年安全示范岗”等竞赛活动,逐步完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作。
(十五)职工(含转岗、新上岗的职工和聘用人员)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不少于24学时;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岗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十六)单位负责人安全培训不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十七)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九、按照大队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各类事故和安全生产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隐瞒不报(10分)。
(十八)有关单位在每月和每季末,按时向大队报送安全生产信息月报和矿山季报,每月16日前上报火工品快报表、隐患排查登记表和台帐。
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配合大队认真查处各类事故(10分)。
(十八)认真执行局和大队做出的事故处理决定。
十一、年度内突破安全生产责任书规定的控制指标,实行年度安全一票否决
(十九)以下情况出现实行一票否决:发生死亡事故;发生负同等责任的交通死亡事故;发生重伤事故;发生无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的交通事故;发生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火灾事故;发生新增职业病;全年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超过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