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在年度财务计划安排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列入财务预算,予以资金保障。
第二条 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从提取的费用中支付。
第三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主要包括事故隐患治理的费用、相关宣传费用和专项奖励。
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由负责隐患治理的相关部门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安质环保部审核,项目负责人批准后使用。
第五条 财务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单独建帐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