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目的)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等日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人事管理。
第三章 实施细则
第三条 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知识和能力。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公司管理程序进行设置和任命,并由总经理签发任命文件,当公司人事发生变动时,人力资源部门及时更新。
任命文件内容要包括:安全负责人、消防负责人、急救员、事故调查员、职业卫生管理员、员工代表、法律法规需增加的职位和与风险及其评估相关的职位等。
第六条 总经理要指定公司决策层专门负责人和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标准化系统的管理,以确保公司安全标准化系统的建立、实施、保持及持续改进。
第七条 根据公司的自身状况和工作需求,设立以下安全管理机构:
1.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任:总经理
副主任: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
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
委员:公司其他领导、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部分员工代表。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主任:工会主席
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工会,由工会劳动保护委员会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委员:各部门分工会主席
第八条 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1.安全环保部配备满足全公司安全生产要求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各生产(辅助)单位配备满足本单位安全生产要求的专职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安全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应的意识、安全生产知识和一定的工作能力,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