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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信息报送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5月20日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电监会《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各风场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的重大风险管控,依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 风电场场长是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报送的第一责任人,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报送的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风电场安全事件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条  风电场安全事件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福光风电有限公司下属的所有风电场。
        二 电力安全事件分级认定
        第七条 风场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分为一级安全事件和二级安全事件,
        第八条 发生下列安全事件为一级安全事件:
        (一) 35千伏、110千伏母线主保护拒动或误动、断路器拒动或误动。
        (二)风场110千伏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场对外停止供电。
        (三)因自然灾害或外力破坏造成110千伏变电设施损毁或基础塌陷,并导致停运。
        第九条发生下列安全事件为二级安全事件:
        (一) 任一条集电线路因安全故障跳闸。
        (二) 任一风机机组变出线保护拒动或误动,开关拒动或误动。
        三 电力安全事件调查处理
        第八条 风电场发生一级安全事件应及时汇报总工程师,总工程师接到汇报后及时汇报总经理,总工程师按《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安全生产部应当将调查报告报上级公司安监部。
        第九条 风电场发生二级安全事件,应及时汇报总工程师,由安全生产部按《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组织调查处理,查明原因,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整改措施,调查结束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报总经理。
        第十条 涉及电网企业、风场等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电力安全事件,组织联合调查时发生争议可申请电力监管机组调查,由电力监管机组组织调查。
        四 附则
        第十条 对违反制度要求的,由安全生产部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安全生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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