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司用电安全,杜绝发生触电死亡和火灾、燃爆事故,特制订如下安全规定:
(1)从事电气作业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电气作业人员在进行电气作业前应熟悉作业环境,并根据作业的类型和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电工作业时,要按规定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绝缘手套、绝缘鞋。
(4)当非电气作业人员有需要从事接近带电用电产品的辅助性工作时,应先主动了解或由电气作业人员介绍现场相关电气安全知识、注意事项或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带领和指导下参与工作,并对其安全负责。
(5)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6)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还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7)一般环境下,用电产品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2 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8)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及系统接线图,配电箱、开关箱箱门应配锁,并应由专人负责。
(9)箱、柜、板都要符合电气设计安装规范要求,各类电器元件、仪表、开关和线路应排列整齐,安装牢固,操作方便,内外无积尘、积水和杂物。
(10)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门和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裸编织铜线连接,且有标识。
(11)经常被触及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按钮开关、插座及导线等带电设备必须保持完好,不得有破损。
(12)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13)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软电缆或软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线,不能用做相线。
(14)箱、柜以外不得有裸带电体外露。必须装设在箱、柜外表面或配电板上的电气元件,必须有可靠的屏护。
(15)不得滥用电线。绝不能用电线搬运、拉动电动工具或拔出其插头;使电线远离热源、油、锐边或运动部件。受损或缠绕的软线会增加电击危险。
(16)临时用电必须遵守作业管理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严禁将电源线头直接插入插座孔内。
(17)需移动某些非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再移动。
(18)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单独与保护接地线可靠连接,不得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
(19)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连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零线连接。
(20)插座、电器开关不得安装在可燃材料上;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21)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22)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或下班时,必须关闭用电设备、设施。
(23)凡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有妥善的防雨措施。
(24)车间配电实行二级保护,总配电箱和生产用的电气设备末端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在TN系统中,必须将TN-C系统改造为TN-C-S、TN-S系统或局部TT系统后,才可安装使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25)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灯具电源回路应安装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 mA、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26)使用行灯电源电压不大于36V, 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27)I类电动工具的绝缘线必须采用三芯(单相工具)或四芯(三相工具)多股铜芯橡套软线;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做PE线,电动工具的电源线长度限制在6米以内,中间不允许有接头及破损。
(28)在使用移动式的I类设备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使用接PE保护线的插座,同时安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禁止使用无PE保护线插头插座。
(29)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 ,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
(30)弧焊设备外露的带电部分必须设置完好的保护,以防人员或金属物体(如:货车、起重机吊钩等)与之相接触。
(31)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 ,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
(32)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更改用电设施用途,不得私自拆、装用电设施。
(33)设备或电路发生故障时要及时报告维修人员进行处理,不得私自处理。
(34)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应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35)对于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应加强维修保养和定期检修工作,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严禁“带故障”运行。
(36)不得私自安装床头灯、台灯,不得违章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炒锅、电饭锅等电热器具。
(37)当发生电气火灾时,应立即断开电源,并采用专用的消防器材进行灭火。
(38)发现人员触电,要立即就近关闭电源或是上报专业人员处理,情况紧急时,可站在绝缘木板上或是用绝缘杆挑开电源线,然后再实施抢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