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消防器材的管理
6.1 消防设施器材按照划分的管理区域,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使消防设施器材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6.2 安保小组每年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两次定期检查、清理和登记造册存档。
6.3 消防栓、箱体、玻璃、门锁、阀门、水带、水枪、手动报警器、小锤及其配件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6.4 消防水泵、阀门、管道、压力表、水喷淋自动灭火系统每月放水试验一次。
7 器材配置
7.1 人事部负责本厂消防器材的规划及配置
7.1.1 消防器材配置应符合消防技术的相关规定,配置要适量、适用、合理。
7.2 登记入库
7.2.1 消防器材由安保小组进行检验,检查包括:性能、规格、数量、使用有效期、使用范围等,确认是否符合公安消防局的有关规定,凡不符合标准的一律退回采购、更换。
7.2.2 经检验符合标准的消防器材由人事部办理入库手续
7.3 使用与维护
7.3.1 灭火器的使用:灭火器是一种可由人力移动的轻便灭火器具,他能在其内部压力作用下,将所充装的灭火剂喷出,用来扑灭火灾。
7.3.1.1 灭火器配置在各楼层的消防箱内,消防箱应设于显眼、通风、干燥、清洁的指定地点,不受烈日的暴晒,不接触热源或剧烈震动
7.3.1.2 灭火器应保持干净、整洁、无积尘;铭牌朝外,标识清楚。
7.3.1.3 灭火器的存放必须在接警时能及时取用。
7.3.1.4 灭火器只允许在火警发生时和训练需要时使用,平时一律不准挪作他用和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须经行政部主管同意。
7.3.1.5 训练用灭火器材由保安队长负责领出。训练完毕统一送还,如已使用,应更换或及时充装灭火喷剂后,物归原处。
7.3.1.6 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灭火器材经公司安全负责人同意,登记确认后方可领出,用完后及时归还。
7.3.2 灭火器的维护
7.3.2.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7.3.2.2 每月定期进行一次使用性能的检查。
7.3.2.3 灭火器检查项目包括以下项目:
1) 压力表指针是否在绿色区域(如在红色区域要检查原因,发现重量减轻10%,检查后要及时灌装)。
2) 铅封是否完好(一经开放,须按规定再充装,并作密封试验,重新铅封)
3) 喷嘴和喷射管是否堵塞,腐蚀损坏;推式灭火器的行车是否灵活。
4) 喷筒是否畅通(如堵塞要及时疏通)
5) 外观检查发现有7.3.3.1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7.3.2.4 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维修:
1) 灭火器的橡胶有变形、老化或断裂的。
2) 压力表外表面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不正常或模糊不清。
3) 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
4) 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有肉眼可见的缺陷。
5) 密封片、密封垫等发现有老化泄露现象。
6) 灭火器的出气管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
7.3.2.5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其充装的灭火剂应符合有关灭火剂的标准要求。
7.3.2.6 经过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贴上维修标识铭牌:
1) 维修标识铭牌应有如下内容:维修单位的名称、维修许可证的编号、筒体水压试验压力值Mpa、维修年月。
2) 每次维修的铭牌不允许相互覆盖
3) 储气瓶永久性的维修铭牌(不允许打钢字)上,应标明储气瓶的充装系数、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7.3.2.7 灭火器外表清洁时严禁使用有机溶液剂洗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