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3 灭火器的报废
7.3.3.1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报废。
1)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2) 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3) 筒体严重变形的。
4) 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储气瓶外置,进气瓶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5) 没有生产厂家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6)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
7) 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8)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从灭火器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b)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c)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d)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储气瓶式)——8年
e) 手提式储式干粉灭火器——10年
f)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g)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年
h)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储气瓶式)——10年
i) 推车式储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j)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7.3.3.2 报废的灭火器或储气瓶,必须在筒身上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废)的明显标志,并报维修单位处理。
7.3.4 消火栓的使用:
消火栓是一种固定灭火供水设备。它包括消火栓和消火栓箱。消火栓和消火栓箱通常设于楼梯间、走廊和室内的墙壁上。箱内有水带、水枪并与消火栓出口连接,消火栓则与消防给水管线连接。发生火灾时,按开启方向转动手轮,水枪即喷射出水流。
7.3.4.1 消火栓在使用过后,要把水带洗净晾干,按盘卷或折叠方式放入箱内,再把水枪卡在枪卡内,关好箱门。
7.3.4.2 水带、水枪只用于火场供水和平时训练。
7.3.4.3 水带接口相互连接时,应灵活、松紧适度,保证其密封性,加压时不能自行脱开。
7.3.4.4 平时训练领用的水带(水枪),收卷后要轻放,严禁将水带的接口,水枪在地上甩打造成破损。
7.3.5 消火栓的维护
7.3.5.1 每月一次定期检查消火栓是否完好,有无生锈、漏水现象。
7.3.5.2 检查接口垫圈是否完整无缺;卷盘、水枪、水带是否损坏,阀门、卷盘转动是否灵活,发现问题应及时检修或更换。
7.3.5.3 每月一次进行消火栓放水检查,以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及时打开放水。
7.3.5.4 水带、水枪应置于通风干燥的地方,注意防潮、防震、防霉、防腐、防破损。
7.3.6 水带的报废
7.3.6.1 水带破损、烂洞(不能修补,影响水压)、硬化必须报废。
7.4 消防器材的管理
7.4.1 配置的消防器材必须建立台帐,设专人监管。
7.4.2 日常维护和保养,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受益)的管理原则。
7.4.3 安保委员会每月定期组织和安排保安员对各个区域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工作,安保员在检查过程中,必须将发现有问题的消防器材登记后集中放置于指定区域,由安保委员会审查后汇总报告相关的各区域消防安全责任人,并负责维修结果的跟进、记录。
7.4.4 安保委员会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公司存放的灭火器的维护保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7.5 违反处理
7.5.1 所有的消防器材及设施应挂有检查标识牌,标识牌上清晰注明检查日期、检查人。
7.5.2 消防器材及设施的存放区域内不得放置任何物品,否则,一旦发现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严肃处理,给予通报批评:不能追究到个人的,对该消防器材及设施存放的部门负责人严肃处理,并通报批评。
7.5.3 所有的消防器材及设施只限于消防专用,禁止占用、不得挪作他用或移动位置、或故意损坏等,否则,一旦发现追究当事人责任,将严肃处理,并通报批评;不能追究到个人的,对该消防器材及设施存放的部门负责人严肃处理,并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