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检验维护
第八条 维修检验消防空气呼吸器时必须认真填写记录卡片,并在其背托上粘贴检验合格证或标志。维修检验档案和记录卡片,应存档保留二年以上。
第九条 气瓶应严格按国家有关高压容器的使用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使用期以气瓶标明期为准,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超高强度钢气瓶使用年限为十二年。
第十条 充装气瓶时必须按照安全规则执行。充装好的气瓶应放置贮存室,轻拿轻放,码放整齐,高度不应超过 1.2米,禁止阳光曝晒和靠近热源。
第十一条 消防空气呼吸器存放场所,室温应在5—30℃,相对湿度40%一80%,空气中不应有腐蚀性气体。长期不使用的,全面罩应处于自然状态存放,其橡胶件应涂滑石粉,以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 检查、维护消防空气呼吸器的安全规则:
1、消防空气呼吸器的高压、中压压缩空气不应直吹人的身体,以防造成伤害。
2、消防空气呼吸器不准做潜水呼吸器使用。
3、拆除阀门、零件及拨开快速接头时,不应在有气体压力下进行。
4、消防空气呼吸器减压阀、报警器和中压安全阀的压力值出厂时已调试好,非专职维修人员不得调试,呼气阀中的弹簧也不得任意调换。
5、用压缩空气吹除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灰尘、粉屑时应注意操作人员的手、脸、眼,必要时应戴防护眼镜、手套。
6、气瓶压力表应每年校验一次。
7、气瓶充气不能超过额定工作压力。
8、不准将30MPa压力的气瓶连接最高输入20MPa压力的减压器上。
9、不准混用正压空气呼吸器和负压空气呼吸器的供气装置等配件。
10、不准混用一段减压和二段减压呼吸器的零部件。
11、不准使用已超过使用年限的零部件。
12、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气瓶不准充填氧气,以免气瓶内存在油迹遇高压氧后发生爆炸,也不能向气瓶充填其它气体、液体。
13、消防空气呼吸器的密封件和少数零件在装配时,只 准涂少量硅脂,但不准涂油或油脂。
14、空气呼吸器的压缩空气应保持清洁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氧化碳不超过 5.5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碳不超过 900毫克/立方米油不超过 0.5毫克/立方米水不超过 50毫克/立方米。
第四章 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 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总队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上岗:
1、掌握消防空气呼吸器的工作原理,具有熟练的维修技术。
2、能熟练进行充气泵的充装、检验和维修工作。
3、能熟练使用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校验仪器设备。
4、具有进行消防空气呼吸器的使用、保养技术培训的能力。
第十四条 消防空气呼吸器使用人员培训的内容:
1、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构造及工作原理。
2、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正确使用方法。
3、消防空气呼吸器佩带适应性训练。
4、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日常维护保养。
5、消防空气呼吸器故障的判断与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