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公司使用的消防器具和设备,必须是有国家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产品。
使用的电器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电器设备的安状和电气线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并定期检修。
6.禁止在火灾危险的场所擅自动用明火。需要使用明火器具应事先提出申请,说明安全措施,经安保部批准后才予以使用。
7.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对电焊、气割、砂轮切割、煤气燃烧以及其他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必须依照有关安全要求操作。
8.禁止在办公和宿舍地使用自制或外购电炉取暖或饮事。
9.划定禁烟区,员工不得在禁烟区吸烟。
10.公司根据现有消防状况和财力状况,合理配置消防器材,不得擅自移动、损坏、挪用,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11.员工自行车、摩托车、公司车辆按指定区域、地点有序存放,物品有序堆放,废旧物品及时处理。
12.公司下列人员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1)各级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
2).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消防设备的安装、操作、维修人员;
4).易燃易爆品仓库管理人员;
四.安全生产管理
各部门、下属企业的工作,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1).使用电梯,须专人管理,定期检修,电梯工凭证上岗。
2).使用机电设备后,每次清洁机器,切断电源,确保安全可靠。
3).登高作业时,现场须有安全保护,使用合适的架梯工具。
4).只有电工或专业人员才能安装电线、维修电器设备。
5).各部门、下属企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要由安全、消防部门审查,评估安全消防可靠性。
五.责任及考核
1)公司制定安全消防考核指标体系。
2).公司应按有关规定为公司财产投保火灾险和公众责任险。
3).公司任何人发现火灾或其他安全问题都应迅速报警,各部门或员工应为报警无偿提供方便,有为扑救火灾提供帮助的义务。
4).公司在消防队到达前应迅速组织力量扑救、减少损失;火灾后及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保护好现场及协助查清火、灾原因。
5).公司对因扑救火灾、消防训练、制止安全事故、见义勇为而受伤、致残、死亡的,其医疗、抚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各部门安全、消防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决定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7).对各种安全消防事故的责任人和违反本办法的,将从严处罚,分别给予罚款降级乃至辞退,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由安保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