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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安全监理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0月08日

        (6)喷灯作业时,火焰与加工件应注意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高温反射造成灯体气体膨胀而发生事故。
        (7)高空作业使用喷灯时,应在地面上点燃喷灯后,将火焰调至最小 ,用绳子吊上去,不应携带点燃的喷灯攀高。作业点下面及周围不允许堆放可燃物,防止金属熔渣及火花掉落在可燃物上发生火灾。
        (8)在地下人井或地沟内使用喷灯时,应先进行通风,排除该场所内的易燃、可燃气体。禁止在地下人井或地沟内进行点火,应在距离人井或地沟1.5~2米以外的地面点火,然后用绳子将喷灯掉下去使用。
        (9)使用喷灯禁止与喷漆、木工等工序同时间、同部位上下交叉作业。
        (10)喷灯连续使用时间不宜过长,发现灯体发烫时,应停止使用,进行冷却,
        防止气体膨胀,发生爆炸,引起火灾。
        (11)在易燃易爆场所或在其它禁火的区域使用喷灯烘烤时,事先必须制定相
        应的防火、灭火方案,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动用喷灯烘烤。
        (12)作业现场要根据消防要求准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并有人专门维护。
        7、地下工程的防火
        地下工程施工中除遵守正常施工中的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还应遵守以下防火安全要求。
        (1)施工现场的临时电源线不宜直接敷设在墙壁或土墙上,应用绝缘材料架空安装。配电箱应采取防水措施,潮湿地段或渗水部位照明灯具应采取相应措施或安装防潮灯具。
        (2)施工现场应有不少于2个出入口或坡道,施工距离长,应适当增加出入口的数量。
        (3)安全出入口疏散走道和楼梯的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不小于1米后
        净宽计算。每个出入口的疏散人数不宜超过250人,安全出入口疏散走道、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米。
        (4)疏散走道、楼梯及坡道内不宜设置突出物或堆放施工材料和工具。
        (5)疏散走道、安全出入口、楼梯、操作区域等部位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灯。
        (6)疏散走道及其交叉口、拐弯处、安全出口处应设置疏散指示灯,疏散指示灯的间距不宜过大,距地面高度为1~1.2米。
        (7)地下工程施工区域应设置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消防给水管道可以与施工用水管道合用,特殊地下工程不能设置消防用水时,应配置足够数量的轻便消防器材。
        (8)大面积油漆粉刷和喷漆应在地面施工,局部的粉刷可在地下工程内部进行,但一次粉刷的量不宜过多,同时在粉刷区域内禁止一切火源,加强通风。
        (9)制定应急的疏散计划。
        8、电焊工、分割工的防火
        (1)焊工、分割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者一律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施工现场不得任意动火,需要时应事先提出申请,经项目部批准,并落实防火措施,开具动火证,明确监护人,操作人员必须持证方可作业。
        (3)焊工、分割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环境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接。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洁,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得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做清理或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乙炔瓶和氧气瓶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与明火的距离不小于10米。
        (11)氧气瓶不应与其它易燃气瓶、油脂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氧气瓶应有防震圈和安全帽,不得倒置,不得在强烈日光下爆晒,不得用行车或吊车运氧气瓶。
        (12)氧气橡胶管应为红色,乙炔橡胶管应为黑色,新橡胶软管应经压力试验,未经压力试验或代用品及变质、老化、脆裂、漏气及沾有油脂的胶管均不得使用。
        (13)遇有5级以上大风时,施工现场的高空和露天焊、割作业应停止。
        (14)在高空焊、割时要用非燃材料做或接火盘和风挡,以接住和控制火花的溅落。
        9、施工现场灭火器材的配备
        (1)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平方米配备2个10L灭火器,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平方米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砂池等器材设备,上述设备周围不得堆物。
        (2)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机具间等每25平方米应配置一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置足够数量、种类的灭火器。
        (3)仓库或堆料场内应根据灭火对象的特征,分组布置酸碱、泡沫、清水、二氧化碳的灭火器,每组灭火器不应少于4个,每组灭火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米。
        (4)高度超过24米、层数超过10层的工程,重要的及施工面积较大的工程,应在工程内设置临时消防给水(可与施工用水合用)。
        (5)工程内的临时消火栓应分设于各层明显且便于使用的地点,并应保证消火栓的充实,水柱能到达工程内任何部位。每个消火栓处宜设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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