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经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于2011年3月15日发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5章21条。
(一)调整对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二)处理权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1.对应试人员的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对应试人员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七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责令离开考场。对应试人员扰乱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考试工作人员的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救济权利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