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 用于烹饪的调味料盛放器皿宜每天清洁,使用后随即加盖或使用保鲜膜,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
⑥ 有异常(膨胀、结块等)的调味品禁止使用。
⑦ 套餐供餐要求: 供应前应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供应;操作时应避免食品受到污染;分派菜肴的用具使用前应进行消毒。
⑧ 用于菜肴装饰的原料使用前应洗净,最好过水或过油,不得反复使用。
⑨ 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⑩ 保存温度低于60℃或高于10℃、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
? 对提前加工的产品,门店要认真执行上述要求,及时充分冷却并及时冷藏,注意避免交叉污染。
? 冷冻熟食品应彻底解冻后经充分加热方可食用。加热时食品中心温度应高于70℃(再加热食品的中心温度必须高于70℃),不符合加热标准的食品不得食用。
4、 凉菜配制要求:
① 凉菜加工应做到“五专”:专人加工、专室制作、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备、专用冷藏。
② 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③ 专间内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专间内操作人员应符合本规定第一项员工个人的所有卫生要求。
④ 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时开启30分钟以上,不可直视光源,并做好记录。
⑤ 专间内应使用专用的设备、工具、容器,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的容器及刀具要分开使用。
⑥ 供配制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干净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⑦ 制作好的凉菜应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应存放于专用冰箱中冷藏或冷冻,食用前要加热的应按照本规定中冷冻熟食的要求(烹饪要求中第12项)进行再加热。
5、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
① 门店(点心站可以公示使用,尽可能不用)其他站别禁止使用食品添加剂。
② 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③ 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④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
6、 餐具清洁要求:
① 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餐用具保洁设施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② 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③ 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④ 盛放调味料的器皿应定期清洗消毒。
⑤ 凉菜盒每天要进行热力消毒。
7、 打烊菜品要求:
① 隔夜饭禁止销售,可以炒制蛋炒饭。
② 门店要认真做经营分析,合理出品,减少产品多余的浪费,减少撤菜从而降低食品安全隐患。
③ 门店在打烊的时候,对剩余的产品进行撤台,要明确负责人。负责人要在菜台进行监管,对剩余的产品要安排员工进行分类处理,对不合适撤台的产品要进行销毁。
④ 菜台员工在撤菜时要整理好撤回的菜品(如:挑出配料等),撤菜时要注意,菜要进行分类,部分菜不能留作员工餐,要立即销毁,放醋炒的菜要特别注意。
⑤ 从菜台撤回的剩余菜品要妥善保存,充分冷却并冷藏,不得挤压。
⑥ 所有销售的剩余产品中只有红烧肉、排骨、三杯鸡、酱鸭、狮子头、红烧牛肉从菜台撤回后允许门店可以再出品,但配料不可以留用、汤汁不可以留用、要及时冷却并及时冷藏,出品时再加热的中心温度应高于70℃。
⑦ 打烊剩余菜品,只可用作员工餐,但要煮透,再加热的中心温度应高于70℃,烧制时要检查有没有变质,禁止将变质的原料用来做工作餐。
⑧ 禁止销售隔夜的豆制品和春夏秋季未进冰箱存放的荤食,盒豆腐要在当天用完。
⑨ 门店针对打烊撤回的菜品要专门安排固定的存储空间,冰箱固定的地方。 (须冷却后冷藏)
⑩ 打烊撤回的菜品第二天要及时使用完(生产区第二天第一时间需进行加工、鉴定),使用时必须经过主管级以上人员鉴定后充分烧制,烧制后再鉴定,无质量问题方可销售。
? 中班撤回的菜品,必须进行再加热,再加热的中心温度要达到70℃以上,充分烧制并鉴定后方可销售。
8、 投诉受理要求:
① 门店对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应立即核实,妥善处理,并且留有记录。
② 门店接到消费者投诉食品感官异常或可疑变质时,应及时核实该食品,如有异常,应及时撤换,同时告知备餐人员做出相应处理,并对同类食品进行检查。
9、 记录管理要求:
① 门店设立食品监督员,由门店的店长担任。
② 监督员持有健康证明,并参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会议和学习。
③ 门店各项食品安全记录均应有执行人员和检查人员的签名。
④ 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培训情况、原料采购验收、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食品安全检查情况、检验结果及投诉情况、处理结果、发现问题后采取的措施等均应详细记录。
⑤ 各岗位负责人应督促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记录,并每天检查记录的有关内容。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关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整改措施。
四、 国家对待食品安全的要求:
6月23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要求加大食品安全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力度,完善食品安全工作奖惩约束机制。《决定》首次明确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目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认真学习宣传《决定》精神的基础上,正在细化任务分工,狠抓《决定》的贯彻落实。当前,南京正在开展新一轮的食品安全整治百日大行动。
门店要认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操作规定》,并结合门店的实际情况,积极改善,将食品安全落实在平时工作中。
五、 公司对待食品安全的态度:
零容忍、严处理、红线勿碰、警钟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