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规范对供应商的选用,了解供应商供货的符合情况,完善对供应商的管理。
2、范围
公司现有使用物料及后期新选用物料的供应商、OEM厂商、外购产品厂商,依管理规范执行。
3、职责
3.1 品控部负责对选用供应商、采用供应商及年度供应商评估相关标准的制定。对供应商前、中、后期的审核,对供应商供货货品的验收、品质异常货品的处理及跟进,并作好记录。
3.2 采购部负责对新供应商的开发,现有供应商业务的联系。
3.3 生产部、研发部负责对新货品的试用及使用过程中问题的反馈。
4、供应商管理
4.1 供应商的选用
4.1.1 需提供以下材料,我司方可进行后续的工作安排:
(1)有效期内的资质证明(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流通许可证、产品官方检验报告),若为贸易商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贸易商的营业执照;
(2)试用的产品;
4.1.2供应商若是直接生产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
4.1.3采购经初步确认符合4.1.1后且试用的产品适合我司,由采购通知品控按排时间进行验厂;
4.1.4经验厂后由相关部门填写《供应商评估表》见附表二,来确定供应商是否被选用。
4.1.5能配合公司制定供应商供货要求,对每次供货不合格者做不良记录一次,要求如下:
4.1.5.1 我司对供应商的货品实行三级验货制度;
一级:货品在入库前的感观验收,验收结果分为:收货、部分收货、拒收、降级;
二级:货品经一级验收合格后,不定时对该批次货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由我司及供货商人员共同抽样(样品注明供货商及货品的相关信息,双方签字确认),检测不合格的对货品以:退货、换货、赔偿、罚款500元-5000元处理;
三级:不定期对货品进行第三方检测,由我司及供货商人员共同抽样(样品注明供货商及货品的相关信息,双方签字确认),检测不合格的对货品进行:退货、换货、赔偿、罚款500元-5000元的处理,并承担该次的检测费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4.1.5.2 提供货品的外包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至四十八、第六十六、六十七条要求(初级农产品除外);
4.1.5.3 定期更换相关证件,相关证件过有效期后一月内未提交更新资料,罚款50元;一个月后仍未提交,每次供货罚款100元。
4.1.6合格供应商的标准为,同时符合以下3项要求者,未达到要求者为不合格供应商:
(1)验厂过程中评价项目为劣的≤1项;
(2)资质证明齐全且在有效期内;
(3)能接受我司制定的供应商供货要求。
4.2 供应商的采用
4.2.1供应商经生产、品控、采购、研发共同评定为合格供应商方可采用;
4.2.2确定为供应商,正式供货前:
(1)品控部编制产品的验收标准用于后期货品的验收(见原辅料验收标准);
(2)采购部在原材料描述表中进行相关信息的添加,便于相关部门的查阅;
(3)采购部同供应商签定采购合同,并下发通知知会相关部门;
(4)送货样品分别提供给采购、品控各一份留样,便于后期验货时对比。
4.2.3正式供货后
(1)由品控部对货品按原辅料验收标准进行抽样验货见附表一,实行二、三级验货时由我司检验人员与供货商人员共同抽取样品,再对样品进行检测;
(2)货品入库后,在使用时出现品质问题(经品控调查为产品品质问题),我司将提交《质量反馈单》于供货商,说明我司的处理结果。见附表四,
(3)货品在销售时出现品质问题(经品控调查为产品品质问题),我司将提交《供货商质量不良通知单》于供货商,说明我司的处理结果。见附表五,
4.2.4 品质异常操作
(1)一级验货时出现货品不合格,检验员可直接拒收货品。如因特殊情况车间急需货品生产或其他因素需接收该批货品,需经采购、生产、品控部门主管同意签字检验员方可收货,并在检验单中注明,同时该次送货做不良记录一次。
(2)二级验货时出现货品不合格,检验员通知相关部门对该批次货品进行相应处理,并开立《质量反馈单》或《供应商质量不良通知单》于供货商,同时采购、仓库、财务各留单一份。
(3)三级验货时出现货品不合格操作方法同二级验货处理方式。
4.3 供应商的淘汰
供应商在供货过程中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况,我司将立即同该供应商解除合同关系:
(1)供货时严重警告累积3次者;
(2)供货时一般警告累积6次,或9次轻微警告;
4.4 供应商年度综合评估
4.4.1 我司每年1月对上年度供应商(供货满12个月者才可参与,未满者不参与))进行年度评估,评估时以供货期间的供货情况为基准见附表六,评估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优秀、一般、差)见附表三,标准如下:
(1)优秀供应商: 一年(12个月)供货中只有轻微警告,且<3次,供应商年度评分在80分以上者;
(2)一般供应商: 一年(12个月)供货中无严重警告,且一般警告≤3次,供应商年度评分在65-80分者;
(3)差供应商: 一年(12个月)供货中出现3次严重警告,或6次一般警告,或9次轻微警告,供应商年度评分在65分以下者;
4.4.2 警告的划分分为:轻微警告、一般警告、严重警告。
(1)以下为轻微警告:
a 提供的货品(检验、使用或销售)中问题货品金额占该批次货品总金额5%以下,对我司未造成任何影响;
b 在一级验货中部分检验项目出现不合格,但在收货范围内的(见原料验收报告);
c 送货延迟(延迟时间在4小时内)
d 送货数量与我司订货量不符的;
(2)以下为一般警告:
a 提供的货品(检验、使用或销售)中问题货品金额占该批次货品总金额5%-15%;
b 对我司带来500-1000元金额损失的;
c 相关证件过有效期后仍未提交;
d 在一级验货中部分检验项目出现不合格,但在收货范围内的(见原料验收报告);
e OEM或外购产品在销售过程中,我司人员自查时发现品质问题,对我司未造成影响的;
f 送货延迟(延迟时间在4小时以上)
(3)以下为严重警告:
a 提供的货品中问题货品金额占该批次货品总金额在15%以上;
b 对我司带来1000元以上金额或名誉损失的;
c 一级验货时属验货不合格拒收的。
d OEM或外购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出现消费者投诉的;
e 供货时出现断货,给我司带来造成影响的;
4.4.3 评估为差的, 该供应商将被替换,同时终止合同业务;
4.5 供应商的奖励
评选为优秀供应商的,我司对该供应商给予1000元奖励,并颁发纪念奖牌。
5、OEM、外购产品的变更管理
5.1 OEM产品
(1)供货商需按我司订单的要求,按时(如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后确定交货日期)、按量及按质完成生产,私自更改产品特性,产生的后果由供货商承担, 并按第4项条款的相应条例处罚。
(2)货品在制做时发现我司所提供该货品所使用到的原辅料或包材有品质异常的,须第一时间通知我司采购或品控部,我司将会给出回复。未提前知会我司所产生的后果由供货商承担, 并按第4项条款的相应条例处罚。
(3)供货商在已知提供的货品品质有缺陷的情况下,未通知我司,后由我司人员发现品质问题,所造成的损失将由供货商承担,并按第4项条款的相应条例处罚。
5.2 外购产品
(1)产品在包装、保质期、口味、外形等相关特性上有变动时需提前3个月知会我司采购部,由采购通知公司其他部门。
(2)产品相关特性在变动时需经采购、品控、研发、市场、销售各部门的审核,并一致通过方可同意该产品的变动,未一致通过,则变动后的产品不能在我司进行销售。(见附表七)
(3)未经我司同意或未提前知会我司将变动后的产品送至我司,我司将不允收货。
(4)供货商在已知提供的货品品质有缺陷的情况下,未通知我司,后由我司人员发现品质问题,所造成的损失将由供货商承担,并按第4项条款的相应条例处罚。
(5)提供的货品需符合双方协商的要求( 品种、型号、规格、尺寸、材料、包装等),不符合要求的按第4项条款的相应条例处理。
6、相关文件
6.1《原辅料验收标准》
6.2《采购合同》
7、相关记录
《原辅料检验报告》
《供应商评估表》
《供应商业年度估表》
《质量反馈单》
《供应商质量不良通知单》
《供应商供货登记表》
《产品变更可行性分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