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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9月23日

        第十七条 过冷与过热
        若生产设备的灼热或过冷部位可能造成危险,则必须配置防接触屏蔽和警告标志。
        第十八条 粉尘和毒物
        (一)凡工艺过程中能产生粉尘、有害气体和其他毒物的生产设备,应尽量采用自动加料、自动卸料和密闭装置,并应设置吸收、净化、排放装置或能与净化、排放系统联接的接口,以保证工作场所和排放的有害物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二)尘毒作业场所和产生粉尘、金属蒸汽和挥发易溶性溢出等设备的开口部位应采用除尘、通风、排风装置;急性中毒气体的作业场所应采用事故通风及联锁自动报警等装置;易燃易爆气体部位应采用阻火和泄爆等装置。
        (三)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密闭系统,应避免跑、冒、滴、漏。必要时,应配置监测、报警装置,设计、安装可靠的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噪声和振动
        能产生噪声和振动的各类生产设备,应明确噪声、振动指标限值,对固有强噪声、强振动设备,宜设置隔离或遥控装置。如超过规定限值,应配备防噪声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时间,适当减少员工接触噪声、振动的时间。
        第二十条 防火防爆
        使用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设备或作业区域,应按使用条件和环境的需要,根据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不同性质,应采用密闭、隔离、通风、上锁挂签、静电消除、防爆泄压、安全标志等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电气装置
        生产设备的电气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及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有害物质
        生产设备产生烟雾、闪光、辐射、激光等有害物质的,应采用屏蔽、监测、报警和联锁等处理及防护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第二十三条 安全防护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结构简单、布局合理,不得有锐利的边缘和突缘;
        (二)应具有足够的可靠性,在规定的寿命期限内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耐腐蚀性和抗疲劳性;
        (三)在操作者接近可动零部件并有可能发生危险的紧急情况下,设备应不能启动或能立即自动停机、制动;
        (四)使操作者触及不到运转中的可动零部件;
        (五)避免在安全防护装置和可动零部件之间产生接触危险;
        (六)安全防护装置应便于调节、检查和维修,并不得成为危险源;
        (七)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可靠性指标要求。
        第二十四条 购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查验设备的醒目位置是否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安全防护设备经安装、调试后,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控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需要,在进行危险作业、设备维修、非常规作业等特殊情况下,应配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备及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生产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应设有安全标志或涂有安全色,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提示操作人员注意。安全标志和安全色执行国家标准规范。
        第四章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安全防护设备使用单位应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随主体生产设备同时启动,按规定做好运转记录。
        第二十八条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各使用单位,应落实管理责任人,组织员工进行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操作规程、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第二十九条 设备设施操作者应按照厂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具备“三好”、“四会”、“四项要求”、“五项制度”的基本技能和意识,在开机前应认真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各单位设备员、安全员和操作人员应在日常巡查时对防护设备设施完好性和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第三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设备员要建立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第三十二条 依据有关标准或规定,需对安全防护设备定期校准、检验的,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环保质量部,实施校准、检验。经校准、检验不合格的安全防护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应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
        第三十三条 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卸、拆除、报废、停用或闲置不用。
        第五章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第三十四条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由操作者负责,具体要求如下:
        (一)班前认真检查设备,按规定做好设备的点检工作和润滑工作。
        (二)班中遵守设备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
        (三)班后做好设备清扫、润滑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故障管理。
        (一)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者应立即停机,经确认不能自行修复的,应通知设备管理部门处理。
        (二)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必须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停止或限量排放污染物。
        第六章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报废与更新、技术资料挡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不能满足职业危害防护设计要求、不能保证处理后作业点排放达标且无法修复的应予以报废。
        第三十七条 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报废,按照厂《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 安全防护设备报废后,应当按照厂《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十九 安全防护设备技术资料档案管理,按照厂《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七章 应急措施
        第四十条 安全防护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对故障停机制定应急措施,以便安全防护设备故障停机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当安全防护设备出现故障停机时,使用单位应立即实施响应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必要时应停产检修,防止出现事故、事件。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生产运行部、安全环保质量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检查包括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备、使用、维护保养等内容。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解决,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生产、安全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不按时间节点和要求整改的,依据工厂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给予处罚,造成事故的按规定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生产运行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成压厂发〔2013〕15号)《成都压缩机厂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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