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
为了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应该具备的资格条件,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制定本文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的选定。
第三条 考核中心与依托单位
考核中心应由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提出申请。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以下简称“考核中心”)可是以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许可证持证单位为依托单位。
第四条 申请范围
考核中心应根据HAF603 和《民用核安全设备专项焊接活动焊工考试项目编号管理规定》(H07)明确申请进行考试的焊接方法和专项焊接。申请单位至少有能力承担焊条电弧焊、手工钨极氩弧焊、埋弧焊等焊接方法的考试。
考核中心可在依托单位焊工集中,且无与申请范围内相同焊工考试内容的其他考核中心或考点的区域设置焊工集中考点。
对于申请范围内有Y 类专项焊接的,考核中心应在操作技能考试地点设置专项焊工考点。
对以上项目和考点,考核中心可在申请选定时同时提出。也可在被选民用核安全
定后,提出扩大范围申请。
第五条 考核中心业绩
考核中心应具有5 年以上的核级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业绩,且考核焊工、焊接操作工不少于300 人次。
第六条 管理要求
根据《考核中心焊工操作工专项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考试质量保证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建立了健全的焊工及焊接操作工考核质量保证体系;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专项理论和操作技能考试大纲》建立了完善的焊工考核和管理制度,并编制了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考试细则。
专项焊工考点应设置在持有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的单位内,其涉及的考试项目应在其许可的活动范围内。
第七条 技术能力
(一)考核中心应具有申请范围内专项焊接焊工考试的专项理论知识考试的培训教材及考试题库;
(二)考核中心应掌握申请范围内焊接方法和专项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的技术要求;
(三)考核中心具有考试试件制备、检验和考试结果评定能力;
(四)考核中心具有确认或编制焊工考试焊接工艺规程能力。焊工考试焊接工艺规程应确定对操作技能考试的准备、施焊、检验和评定提出具体技术要求。
第八条 人员配置和能力
核安全设备焊工考核中心的组成至少应包括:
主任1 名,应由依托单位副总经理以上人员担任。
质量总监l 名,考核中心根据需要可设副质量总监,由依托单位总经理推荐,经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后任命。
考核中心应当是依托单位内负责焊工考试的具有独立编制的机构,编制内应当至少包括:由依托单位最高管理者任命的常务副主任1 人;具有焊接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主考人3 人;核Ⅱ级表面和体积无损检验人员各1人。
考核中心应设考核中心办公室负责考核中心日常管理工作和焊工考试中的辅助性工作。
第九条 焊工考试场地和考核中心工作场所
(一)考核中心应明确申请范围内的操作技能考试的考试场地和焊工考试工位数量。考试场地内采光照明、通风除尘以及防火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供电、供气等设施应齐全。
(二)考核中心应具备与拟从事的焊工考试活动相适应的独立的工作场所。考核中心工作场所内的焊工考试场地应至少有20 个焊工考试工位,每个焊工考试工位不小于4 平方米,并应配有相应工作台架、工夹具等。
(三)考核中心工作场所应具对其内部焊工考试工位操作技能考试全过程进行视频监控和录像的手段。在使用依托单位没有视频监控手段的车间内的焊接设备进行操作技能考试时,应有质量总监、主考人现场监考,每次不能超过3 人同时进行操作考试。
(四)考核中心工作场所内应具有专用库房存放试板、试样、工具、辅料以及焊接材料。
(五)考核中心工作场所内应设立质量总监监控室、综合管理办公室及学员更衣室。
(六)考核中心工作场所内应设置能容纳30-40 人的教室,作为进行考场制度陈列,考前说明,考试用焊接设备和焊接工艺规程的介绍和使用讲解以及候考焊工休息等的场所。
第十条 设备能力
考核中心应具备与申请范围相适应的焊接设备、仪器仪表、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加工设备、理化检验和无损检验设备、热处理设备、测量工具等。
考核中心工作场所内焊工考试场地应当至少具备10 台手工氩弧焊机、10 台焊条电弧焊机和2 台埋弧焊机,焊接设备总数至少不低于焊工考试工位数量,并配备相应的仪器仪表、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温设备等。
考核中心应当配备或与依托单位共享与焊工考试工位容量相适应的焊接设备、仪器仪表、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温设备等。
焊工考试所需的具备试件和试样制作设备、理化检验和无损检验设备、热处理设备以及测量工具等可与依托单位共享,但不得分包。
第十一条 焊工集中考点设置要求
焊工集中考点的设备能力和考试场地均应至少满足本选定条件对考核中心工作场所内考试场地的要求;检验活动不得分包。
第十二条 专项焊工考点设置要求
专项焊工考点具有与申请考试项目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和工辅具等硬件条件。
专项焊工考点所在持证单位应至少指定两名技术人员配合考核中心协调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具有管理焊工档案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