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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监测设备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6月03日

1  目的

为了发挥烟气连续排放自动监测系统作用,确保设施稳定运行,有效监控和掌握污染源排污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焦化厂、烧结厂、炼铁厂、炼钢厂现有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管理。

3  职责

3.1  各生产使用单位负责对在线监测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保养等工作。

3.2  环保科负责督导检查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使用状况,监控监测数据,及在线监测设备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设施的运行管理

4.1.1  在线监测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由各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每日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1.2  对污染源监测设施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日常运行及维护记录、设备故障叫修记录、标气标定记录,将相关资料组档、备查。

4.1.3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启、停在线监测设施及数据采集仪器,确保在线监测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数据与上级环保部门数据联网传输率达100%。

4.1.4  当在线监测仪器发生故障或监测数据异常时,岗位巡检人员,应立即上报本单位环境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并立即进行处理。由本单位环境管理人员上报至环保科备案。

4.1.5  严禁野蛮施工,涉及在线监测设施周边技改施工时,提前与环保部门取得联系,防止施工过程造成在线监测设施(监测仪器、电气设备、流量(速)计、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其他仪表等)损坏,出现故障。

4.1.6  当生产设备停机检修、在线监测设施突然停机等非正常因素影响数据传输时,生产单位应立即书面上报环保科,并填写记录。

4.1.7  在线监测(含中控)设施运行报表填写过程中,岗位人员认真核对数据,确保数字书写规范,避免在书面记录中存在改动痕迹,如确实需要改动的,由记录人在改动位置按手印,并在运行情况一栏中进行说明。

4.2  考核制度

4.2.1  对负责人不明确、巡检不及时的,每发现一次处责任单位100—200元罚款,环保主管连带处罚50%,环保员连带处罚20%。

4.2.2  运行记录存在更改痕迹且无手印及说明的,每查出一次,处责任单位100元罚款,环保主管连带处罚50%,环保员连带处罚20%;随意更改运行记录,每查出一次,考核责任单位500元,环保主管连带处罚50%,环保员连带处罚20%。

4.2.3  在线监测设施相关档案、记录不齐全,每缺一项,处责任单位200元罚款,环保主管连带处罚50%,环保员连带处罚20%;记录填写不及时,每次处责任单位100元罚款,环保主管连带处罚50%,环保员连带处罚20%。

4.2.4  在线监测设施故障停机或数据异常,未及时采取有效整改并上报的,除勒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外,并处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环保主管连带处罚50%,环保员连带处罚20%。

4.2.5  施工单位野蛮施工,造成在线监测设施故障或通讯信号中断的,处生产使用单位500—1000元罚款,责任单位1000—5000元罚款,并要求立即整改,恢复。

5  附则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环保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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